之前提到,一般情況下,家暴的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可按法律規定聲請成為輔助人。不過,考慮到家暴事件的特性,《家暴法》對有關聲請成為輔助人作出特殊的規定。
根據《家暴法》的第24條的規定,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可成為家庭暴力罪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按照有關規定,在被害人沒有申請成為輔助人及沒有明示反對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有接觸並對情況有直接了解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協助檢察院進行訴訟並可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措施(但倘若被害人隨後也申請並成為輔助人,這時社團的參與也必須終止)。值得強調的是,相關社團代替被害人作為輔助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制度並非強制要求,相關社團其實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輔助人在訴訟上的權益、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有效地協助檢察院參與訴訟,法律規定輔助人必須由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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