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未经批准擅闯清远禁区游玩
逗留5天失联
获救后被罚款5000元
不服处罚,起诉英德市林业局被驳回
近日,清远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核心区游玩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3年7月,伍某、陈某等人相约到英德市某大峡谷登山游玩,期间因其与家人失去联系,家属电话报警。当地有关部门、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及英德市户外应急救援协会共同参与救援。最终,救援人员利用救生艇在一水库将伍某等人带离。
当事人伍某、陈某等人未经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擅自进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英德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伍某、陈某等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伍某、陈某等人不服英德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陈某等人于2023年7月26日晚一同进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玩,直至7月30日由当地救援人员搜救带出保护区,在保护区逗留时间较长,且有同行人员携带了生火工具。英德市林业局综合考虑伍某、陈某等人违法性质,对伍某、陈某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伍某、陈某等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如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均需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3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户外探险事故高达425起,涉及人员1350人。其中受伤320人,死亡156人,失踪26人。
从事故的项目分布来看,登山项目占事故数量最多、涉及人员最多,高达545人,占总事故涉及人数的40.3%。
2019年10月5日,游客甘某因擅自进入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迷路,当地组织50名救援人员进行搜救。根据法律法规,甘某获救后被处以500元罚款。(图/中国应急管理)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户外组织如井喷般涌现,但其中不少都没有经过注册,领队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给户外活动参与者埋下了安全隐患。
此外,越来越多的“驴友”在追求刺激、争相打卡野生景点的同时,缺乏户外运动知识和对大自然的敬畏,也给自己带来了风险。一旦发生意外,需要动用大量社会公共资源实施救援。但救援不是“免费午餐”,“驴友”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共资源。
清远多次发布提醒
严禁前往未开发、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
自然保护区、网红景点等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英德市政府和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多次发布通告,明确规定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是旅游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观光游览、登山探险、游玩戏水等活动或招揽、组织他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拒绝、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自然保护区不是旅游区,法官提醒广大驴友,一切未经批准擅自穿越保护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清远中级人民法院 英德发布 央视新闻
编辑:郭晓琼
校对:王喜闯
编审: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