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提高困难群众医保资助标准
10月1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巩固医保扶贫成果,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全覆盖,严守因病返贫底线,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险资助标准。
据悉,我市在9月中下旬下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年400元的全额资助;将低保对象资助比例由52%提高到72%,按每人每年290元予以定额资助,资助后个人仅需缴纳110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省、市级各45元,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资助标准,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目前,我市困难群众约15.2万人,实施参保资助后,每年可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44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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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8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万人。按照相关部署,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
来源:渭南广播电视台、新华社
编辑:思 敏
审核:白絮飞
终审:周新宏
监制: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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