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有关要求,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日节能验收管理法(试行)》(鲁发改环资〔2024〕657号)。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制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验收工作主体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调试阶段、试运转)的项目,应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承诺情况进行验收。文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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