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2025.1.20-2025.1.26)
营商环境类
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其中,共享和开放制度规则、运行机制相对成熟。《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本次出台的三份文件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针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实施规范》着眼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制度环境,明确授权运营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和实施路径,是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有序释放的重要保障,为规范化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指引。《通知》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至此,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构建完成,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供数动力和用数活力,更好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引领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2.htm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1.htm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190.htm
2、1月22日,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
《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工作合力,既立足当下、更着眼长远,重点引导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公募基金等中长期资金进一步加大入市力度。
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提升商业保险资金A股投资比例与稳定性。在现有基础上,引导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增加A股(含权益类基金)投资规模和实际比例。对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全面实行三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考核权重不高于30%,三年到五年周期指标权重不低于60%。抓紧推动第二批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落地,后续逐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与资金规模。
二是优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提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推动有条件地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细化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五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三年以上长周期业绩考核机制,支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充分发挥专业投资优势。
三是提高企(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作水平。加快出台企(职)业年金基金三年以上长周期业绩考核指导意见。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放开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开展差异化投资。
四是提高权益类基金的规模和占比。强化分类监管评价约束,优化产品注册机制,引导督促公募基金管理人稳步提高权益类基金的规模和占比。牢固树立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建立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机制,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推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落地,依法拓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
五是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引导上市公司加大股份回购力度,落实一年多次分红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加大股份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的运用。允许公募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银行理财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举牌认定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进一步扩大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操作规模。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7000515.htm
3、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7000522.htm
4、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财政支持。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文化领域重点规划和项目支出。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提高文化原创能力,重点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等领域的精品创作。支持全媒体、文化云等建设,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无障碍和适老化程度,引导扶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和赛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支持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二是税收优惠。落实宣传文化增值税、转制文化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是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和再融资。
四是科技创新。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
五是用地保障。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
六是收入分配。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
七是支持转制企业。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7000958.htm
5、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
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针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
《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提升分级分类监管质效,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发挥特色优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1067.htm
6、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整体思路,统筹协调、综合施策,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
一是合理降低新能源汽车维修使用成本。丰富维修零配件供给渠道和类型,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用车习惯,推动新能源汽车数据跨行业合规共享。建立保险车型风险分级制度。
二是引导建立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统筹行业力量,引导建立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和平台,为高赔付风险的新能源汽车提供有效保险保障,实现消费者愿保尽保。
三是稳妥优化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对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进行合理优化,促进车险价格与风险更为匹配,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四是丰富商业车险产品。研究推出“基本+变动”车险组合产品,研究探索“车电分离”模式车险产品,为相关新能源汽车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保障。
五是优化商业车险基准费率。优化新车型保险定价标准,综合考虑新车售价、续航里程、动力性能、安全配置、车型风险分级等因素,提升定价精准度和合理性。
六是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提升保险公司经营质效,加强精细化管理,主动顺应智能驾驶趋势,探索风险减量服务创新,开展车辆安全性和维修经济性研究。
七是加强新能源车险监管。提升理赔质效,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费率回溯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八是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相关部委及所属单位的统筹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系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数据共享。行业协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做好宣传引导。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1024.htm
民生类
1、1月23日,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延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由商务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与上年补贴标准相衔接,保持工作平稳过渡。
《通知》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提出规范销售环节、优化收旧环节、加强政策宣传等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落实企业承诺制,鼓励销售门店提供收旧、购新、辅助上牌等“一站式”服务,更好便利消费者。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活动进社区、销售门店张贴政策图解、发送短信提醒、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消费者家喻户晓。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7000606.htm
2、1月24日,民政部等18部门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
为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等18个部门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关爱服务时,要依法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监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需要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困境儿童标签化,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0927.htm
3、1月2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明确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建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文件针对体育教师队伍存在的结构不够均衡、专业能力有待提升、待遇保障有待加强等突出问题,聚焦严格师德师风、加大培养力度、优化补充机制、统筹资源配置、提升素质能力、落实教练员岗位、完善评价激励,提出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完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体教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师资队伍结构等情况,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谋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中小学体育,多渠道逐步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7001146.htm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释法增信促推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实质性化解合资经营企业纠纷避免“程序空转”—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2005年,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在山东省设立山东某橡胶公司,中方占股22.98%,日方占股77.02%。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公司负责生产并向优某橡胶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即日本横某株式会社销售产品,产品价格由合资公司自主决定;如因产品价格产生争议,中外股东和合资公司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按照该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处理。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认为优某橡胶有限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低价向其母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销售产品,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日本横某株式会社、优某橡胶有限公司赔偿合资公司损失。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涉合资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案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方面,因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不得对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一方面,因日本横某株式会社并非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案涉产品销售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起诉日本横某株式会社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原裁定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裁定提审该案。再审中,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四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各方继续合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准许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
本案系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中外双方股东均具有继续合作意愿、各方当事人虽经历一、二审程序但并未实质性解决矛盾等因素,在开庭审理后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赴当地召集当事人言调促和,向中外当事人释明我国法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权益保护、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仲裁协议等相关领域的规定,释法增信、答疑解惑,有效解开当事人心结。最终促使合资公司和中外双方股东以及外方股东的母公司四方当事人圆满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成功和解,以最小成本使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合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是司法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以上信息由市台办法律顾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提供。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1 |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