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治动态(2025.1.27-2025.2.2)

政务   2025-02-05 17:50   上海  




新法新规

(2025.1.27-2025.2.2)


营商环境类

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到2029年,信托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业务转型有序推进,机构经营更加稳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监管持续加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到2035年,基本形成坚守定位、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服务专业、监管有效的信托业新格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完善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推动优化业务结构。发挥资产服务信托作用,规范完善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等业务品种,更好满足居民财富管理、企业经营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等合理需求。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加强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深度参与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科技攻关、生态环保等事业,助力共同富裕。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_7001454.htm


2、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出,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时应当注意:一是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二是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三是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1563.htm


3、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督促引导。


《意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自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第二部分是自律监督重点工作;第三部分是自律监督工作机制;第四部分提出了相关的组织保障。


《意见》从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规范、强化职能作用、丰富方式手段、加强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15项自律监督的工作举措,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促进自律监督提质增效。意见要求持续构建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自律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即自律监督体系机制在实践中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形势任务不断健全完善。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1813.htm


4、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61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2/content_7001941.htm


民生类

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条例》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条例》共30条,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1414.htm


2、1月27日,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


补贴品类以装修材料、卫生洁具、家具照明、智能家居、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等五大类为主,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居民消费习惯和具体实施条件,自主确定各大类下具体品类。其中,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品类参照《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建议清单》(详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当地老年群体实际需求,因地制宜丰富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以装修合同为依据实施补贴。


补贴标准应不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和优惠后的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的,应不高于20%;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补贴标准可适度提高,应不高于30%。各地应根据补贴方式自主确定每人每类产品享受补贴件数、单个商品或每套房(每户)最高补贴金额、每人(每户)累计最高补贴金额等限定条件。


补贴方式要按照属地实施原则,加强工作统筹,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家装厨卫“焕新”,公平公开确定补贴政策参与主体,合规择优确定补贴资格发放平台。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7001494.htm


案例分享

新《公司法》施行后首例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首例“隐名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无效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退休赋闲在家的孙某某在微信直播课堂学习炒股,在授课老师“金牌助理小何”的推介下得知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购买某公司股票。随后孙某某表示要认购1万股,并将10万元按照该公司股东陈某某的指示转入某合伙企业的账户。4月,孙某某(甲方)与陈某某(丙方)、某合伙企业(乙方)、某公司(丁方)签订《有限合伙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甲方拟认购作为乙方有限合伙人的丙方所持有的丁方股份,认购完成后,丙方将股份转让给乙方,甲方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成为乙方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丁方股份。


当日,孙某某(甲方)与陈某某(乙方)又签订了《回购承诺函》,约定该上市公司需完成一定目标,否则乙方按约定回购甲方投资款。


2023年5月,孙某某(甲方)与陈某某(乙方)、该合伙企业(丙方)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甲方、丙方均不再持有认购股份且不再享有与认购股份相关的任何权益,乙方不再代丙方持有认购股份,认购股份为乙方持有。甲方将其就《认购协议》《承诺函》享有的全部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


2023年7月,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被出具警示函。陈某某被认定存在间接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未及时准确地对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并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根据协议约定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警示函、专项核查报告,可以认定孙某某通过受让陈某某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各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归属,存在公众公司股权隐名代持问题,难以保障股权清晰,且违反了公众公司股东信息如实披露义务,危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股份认购协议》《解除协议》及《回购承诺函》均属无效。法院判决陈某某及合伙企业向孙某某返还认购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释法

本次《公司法》修订之前,对于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证券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仅在原则上规定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需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要求认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增加了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依法予以披露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对此负有信息如实披露义务,以保证投资者真实、全面、及时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维护证券市场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目的在于防止通过股票代持方式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规定,以保证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特别是股权结构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及新修订《公司法》立法精神,本案宜适用新修订《公司法》处理。


本案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石景山法院宣判的首案,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精神认定了隐名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无效。法官提示,广大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法定途径及法定交易所进行交易,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以上信息由市台办法律顾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提供。


编辑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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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台办协调处、@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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