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规范的公告

政务   2024-12-19 20:30   甘肃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须向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加强产品流向登记管理,认真填写并保存流向登记台账、记录,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未粘贴产品标签、登记标签及产品包装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非标、超标及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四)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五)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七)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八)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不得有人员住宿,不得吸烟、生火。
(十)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十一)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十二)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十三)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榆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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