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摘   2025-01-06 20:00   广西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和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等。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主城区: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
2.城区东面:主城区到东面高铁沿线区域内。
3.城区南面:福安小区(原公路局小区)、初级中学、农业农村局、瑶山馨园小区(毛巾厂)至城区范围内。
4.城区西面:以山为界,从百才公园地苏保安路口为起点,至205发射基地为终点。
5.城区北面:主城区到北面湿地公园大门区域内。
二、禁止燃放时间
禁放区域内全年所有时段。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如需燃放烟花爆竹,请到禁燃区外的八仙开发区一带、河池活禽交易中心(农贸市场)往地苏方向一带等空旷安全的地方燃放。
五、其他事项
(一)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后,获得许可证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违反本规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县城以外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六)请各单位、各企业、个人自觉遵守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规定,如发现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都安瑶族自治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都安瑶族自治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来源: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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