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号内容禁止转载!
林业局回复:栽种蓝莓、桃等水果类经济作物按照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分类标准为园地。为减少林地流失,此类经济作物不宜在林地上发展,应在园地上发展
文/务林人
问:由于国土三调将之前在林地上栽的部分蓝莓、桃等水果类经济林林地调查为园地,那么现在在林地上再栽这类经济林是否涉嫌改变林地用途,现在三调林地能否再栽植蓝莓、桃等水果类经济林?乡村振兴必然要发展经济林,这个方面政策把握不准,急等回复,谢谢!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一、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规划应当将林地确定为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并按用途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和苗圃地。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二、栽种蓝莓、桃等水果类经济作物按照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分类标准为园地。为减少林地流失,此类经济作物不宜在林地上发展,应在园地上发展。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