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综合执法: 城市公共空间文明守护!切莫乱涂乱画!

民生   2025-01-20 18:39   山东  

城市的公共空间,是人们休憩、交流、活动的场所,也是城市文明窗口。然而一些不文明行为,如乱涂乱画,破坏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整洁美观,也影响了城市形象和人民的视觉体验,与平邑市域副中心城市、文明城市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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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直击

    1月18日,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在仲子桥几名未成年人在桥下通道利用喷漆进行乱涂乱画,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中队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鉴于涂鸦人员属于未成年人,执法中队先行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联系辖区派出所,通过派出所与未成年人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加强对未成年教育。事后,几名当事人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乱涂乱画了。

据悉,近段时间以来,仲子桥下常有群众聚集在桥下通道进行涂鸦和取景自拍,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同时,因人员车辆大量聚集、带来了很大安全隐患。为此,辖区中队加大了日常巡查力度和频次,对乱涂乱画行为进行了多次执法查处。
“下一步,针对乱涂乱画现象,我们将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加大对商圈、社区周边等重点区域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等违规行为的管控力度,努力给市民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张贴、涂写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大家要增强自身文明行为意识,遵纪守德、以身作则,杜绝恶意涂鸦,平邑美好城市家园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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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平邑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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