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发证,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文摘   2024-12-13 19:50   江西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显化和实现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农村,土地和房屋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资产,是农民安身立业之本,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事关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究竟什么是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又有那些好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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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的是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地上房屋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有多数宅基地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现在颁发的是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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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确权以后产权更为明晰,并强化了物权归属,农民可以依法依证保障自己房产的权利。

(2)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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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模式是什么?

全区城市规划区外符合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宅,由区政府统一组织获取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申请登记等材料。采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牵头实施、村组集体受理、乡镇审核批准、批量受理发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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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房屋完好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①依法继承的材料;②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③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于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情况各有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所需材料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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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宅基地不予进行房地一体登记?

(1)农村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规划和建设的,不予登记。(2)存在尚未解决的宅基地权属争议的不予登记。(3)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不予登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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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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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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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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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村民经乡镇政府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双方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乡镇政府批准意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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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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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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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2020年正式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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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已经进行登记房屋超出土地登记范围的,权利人没有转移的,能指出合法范围内房屋且不分割房屋的,按原登记面积登记,换发登记范围内房地一体登记证书,房屋建筑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能指出具体超占范围,对土地进行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权利人发生转移的,提供权属来源资料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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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2012年1月1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房屋建设完工已经投入使用的,现状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由乡镇(街道)统一把握,如有特殊情况可出具说明情况暂缓登记。在2012年1月1日后新建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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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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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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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高)层多户农民住宅确权登记问题。

安置农民的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住宅,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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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村村民使用。因此,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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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是否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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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涉及什么费用?

本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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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不在家怎么办理登记?

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进行申请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网络视频确认等多种方式进行。


来源:邢台信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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