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通法院伊丹法庭法官接到辖区内某村村委会的一通电话,他向法官叙述了村民与村上因为“全户消亡”土地引起的纠纷,希望法官能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
法官从村委会处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认定该纠纷属于“黄、橙、红”分级纠纷中的“橙码”纠纷,决定前往无讼村创建点为村民与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其中一位徐姓村民是这样说的:“我种的土地是我父母的,他们去世后这个土地就应该由我来继承,继续经营耕种土地。虽然第二轮土地发包时我和父母同村上是分别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我和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我家的户口上还有人,怎么能说是全户消亡呢,我不同意将土地返还给村上,也不同意交承包费。”在场的大部分村民都秉持着这样的想法。
一是村民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户口簿上的“户”的概念混淆。农村承包经营中的“户”,是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在第二轮土地发包时有的父母与子女分别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然父母与子女还在一个户口簿上,但是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户已经分开,已两个是单独的家庭承包户。全户消亡是以农户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准,不是以户口为准的。如果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全部消亡,并且没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人口的情况下,就视为全户消亡。二是对全户消亡土地能否继承的问题。若是家庭承包户口中某个成员死亡,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只要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还存在,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由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土地的户内成员全户消亡的,此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2023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5种承包期内承包合同终止的情况,其中第一项就是承包方消亡的。农村承包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一旦承包户整户消亡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继承人仅可继承当年的土地收益。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及悉心劝解下,村委会表示“全户消亡”土地收回集体后,可以优先承包给原承包户近亲属,但是需要交纳土地承包费;耕种“全户消亡”土地的村民同意向村委会交承包费,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于土地的纠纷化为无形。伊通法院将继续以“无讼村”创建为抓手,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外,与村委会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构建社会和谐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