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逃李某在桑珠孜区落网,涉嫌诈骗!

政务   2024-12-20 19:30   西藏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桑珠孜公安
精准施策、靶向发力
对涉案在逃人员持续发起凌厉攻势

12月7日

桑珠孜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掌握到网上在逃人员李某

在辖区有活动轨迹后

立即展开调查摸排

通过精密部署、精准研判

成功锁定在逃人员李某落脚点

并成功将其抓获


经查

犯罪嫌疑人李某

涉嫌诈骗外省公安机关

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目前

犯罪嫌疑人李某

已移交相关办案单位



桑珠孜公安提醒




对于在逃人员
警方将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希望那些涉案在逃人员
主动投案,争取从宽处理
同时提醒
对隐瞒、包庇、窝藏在逃人员
以及为在逃人员逃避提供便利条件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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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鸥 珠 多 吉
编      校:董   昌   伟
来      源:刑 侦 大 队

平安桑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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