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这些交通违法行为 “驶”不得

政务   2024-12-25 21:40   西藏  

冬季行动开展以来

桑珠孜公安

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

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多名交通违法行为人

为自己“任性妄为”付出代价

现将部分违法驾驶人
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01



【违法地点】甲措雄乡乡村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2***7

【违  法  人】吴*超



【违法地点】甲措雄乡乡村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G***5

【违  法 人】普**西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2



【违法地点】348省道144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川G9***5

【违  法 人】谢*国

酒精浓度25mg/100ml



【违法地点】348省道144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Q***8

【违  法 人】巴*

【酒精浓度】20mg/100ml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8日

【违法地点】348省道144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1***5

【违  法 人】桑*

【酒精浓度】32mg/100ml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曝光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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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校:董   昌   伟
来      源:交 警 大 队

平安桑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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