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开展以来
桑珠孜公安
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
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多名交通违法行为人
为自己的“任性妄为”付出代价
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01
【违法地点】:甲措雄乡乡村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2***7
【违 法 人】:吴*超
【违法地点】:甲措雄乡乡村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G***5
【违 法 人】:普**西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2
【违法地点】:348省道144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川G9***5
【违 法 人】:谢*国
【酒精浓度】:25mg/100ml
【违法地点】:348省道144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Q***8
【违 法 人】:巴*
【酒精浓度】:20mg/100ml
【违法时间】:2024年11月8日
【违法地点】:348省道144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车辆】:藏D1***5
【违 法 人】:桑*
【酒精浓度】:32mg/100ml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