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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我省《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予以认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我们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对于满足质控要求的下级医疗机构所做的互认项目,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上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予以互认。
编辑:黄凌琦
编审:周 桂
监制:李 秦
出品:掇刀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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