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2024年,呼和浩特市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的欠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23年12月25日,和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等8名农民工投诉,在和林县大唐羊群沟风光电站项目从事木工、测量、打杂等工作,受雇于内蒙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停工后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工资未果,共拖欠8人共计206072元。
和林县人社局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内聚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属实。
和林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对内蒙古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刘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2024年1月17日,和林县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和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4年7月16日,和林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人李某开展网上追逃,7月24日将其抓获,7月27日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全部支付以上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6072元。
丨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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