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象州这些区域禁火

文摘   2025-01-14 11:44   广西  
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火的通告
当前,我县干燥天气持续,森林火险等级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区内禁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5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内容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及祭祀用品(香烛、纸钱、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二)禁火区内烧荒种地、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坎、烧制木炭等生产性用火。
(三)禁火区内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四)禁火区内吸烟、烧火取暖、烧火做饭、烘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
(五)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处罚措施
(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二)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仓库、寺庙、农家乐等行业主管部门或个人要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消防专业队员、半专业队员、乡村护林员,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全国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象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772-4362223。
特此通告。

象州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来源:见落款


编辑:覃泽

校对:李尉诚
审核:莫金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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