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一点通”

政务   2025-01-08 23:02   甘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哪些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我市户籍或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如何申请低保?

  • 凡我市常住农业(非农业)户籍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城市)低保标准的,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会协助,代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需要哪些资料?

  • 申请时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支出情况,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并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声明承诺,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授权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5.哪些情况下个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 重残:指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增加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 重病:指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单独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根据酒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酒泉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酒民发〔2021〕138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

2.特困人员供养方式有哪些?

  •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有哪些?

  • 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 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项以下(含3项)达不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达不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残疾人两项补贴

哪些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 补贴受益人为具有敦煌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与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听力、言语、肢体、视力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哪些人可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临时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21〕34号)文件规定,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低保边缘

哪些人员符合低保边缘认定条件?

  • 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人员。

因病致贫患者

哪些人符合因病致贫患者认定条件?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三)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来源:敦煌市阳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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