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经查,位于(地址详见附件)的车辆,涉嫌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您对该车辆自行清理和处置,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
请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车辆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逾期无人主张权利且不自行清理车辆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清理。
行政机关地址:垡头街道翠城馨园523号楼二层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10-67365473
时间:2024年11月1号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街道怡安路口
东100米北侧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街道焦化厂地铁口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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