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垡头关注】以案释法丨“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朝阳区应急局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案例

文摘   2024-11-13 19:27   北京  

基本案情

7月30日下午,市应急局召开全市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全面部署非现场监管工作。8月5日上午,朝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非现场监管执法计划,通过“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系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苑某某涉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

“企安安”系统动火报备信息显示,该单位位于朝阳区创远路28号院的作业现场多次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动火人均为苑某某,系统中上传的动火许可证与动火报备信息一致。


执法人员随即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进行查验。




结果显示苑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复审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前,无复审信息;即苑某某进行动火作业时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失效。

根据非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填写了《安全生产非现场驱动检查工单》。


随后赴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创远路28号院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通过现场查阅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动火作业管理档案等资料,认定北京某某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苑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时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苑某某动火作业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意义

这是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第一起“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从而启动现场执法的“非现场驱动”处罚案例。该案例是依托“企安安”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政府监管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体现;也是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迅速落实《加强安全生产非现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的一次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更是朝阳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违法犯罪和无证上岗作业专项行动以来,对无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又一案例。

非现场监管工作基于把解决人少事多、低效无效等问题作为谋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以大数据分析结果指挥具体执法行动。通过“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系统”,执法人员可以实时掌握当前和追溯过往报备的动火作业信息,有效解决了执法监督信息孤岛问题。本案例通过多个系统提取信息分析比对,针对特种作业领域持证上岗情况实现监管力量精准投放,对发现问题线索以安全生产非现场驱动形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以“非现场监管是强化监管”的工作导向,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下一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各类系统整合运用,用好信息化手段,守牢“安全关”;同时加强落实非现场监管,以科技赋能,云守护安全。







来源:朝阳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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