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 器 设 备 期 间核 查 作 业 指 导 书
批 准:
审 核:
编 制:
XXXXXXXXXXXXX
2024年01月01日实施
目录
一、万能材料试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钢筋试件法) 1
二、万能试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4
三、压力试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7
四、透气法比表面积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1
五、 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3
六、 电子天平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6
七、 电子秤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9
八、 回弹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22
九、钢筋标距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24
十、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28
十一、恒温恒湿养护箱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0
十二、水泥胶砂搅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2
十三、水泥净浆搅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5
十四、水泥胶砂振实台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7
十五、水泥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39
十六、火焰光度计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42
十七、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直读式)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44
十八、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非直读)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47
十九、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50
二十、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送检测力仪法) 53
二十一、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非送检测力仪法) 55
二十二、土工击实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57
二十三、电热鼓风干燥箱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60
二十四、水泥负压筛析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62
二十五、百分表(千分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64
二十六、通用卡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67
二十七、涂层厚度测量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7
一、万能材料试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钢筋试件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各种类型准确度等级为一级的万能材料试验
机。
(二)环境条件
1.核查环境温度10℃~35℃。
2.相对湿度:≤80%RH。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拉力;
2.核查量程: 日常检测采用的量程范围。
(四)核查标准
普通热轧带肋钢筋试样。
(五)技术要求
1.核查限:溯源性变动允许范围±1.0%;
2.钢筋试样要求:制样的钢筋应从同炉号同批号钢筋中选取,各项质量 指标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抗拉强度的变异系数一般不应大于0.5%,
试样不得受潮锈蚀;
3.取样方法按照相关的产品和试验方法标准执行;
4.试样的拉伸试验按现行钢筋拉伸试验方法执行。
(六)核查方法
1.从符合技术要求的钢筋中抽取三根钢筋,按试样截取要求制作试件,
每根不少于12个试件作为一批;三根钢筋所制作试件分别为A、B、C 三批;每一批随机分为两组,分别为A1、A2、B1、B2、C1、C2 六组存
放;
2.检测试件的基准平均值,在设备检定后一周内,抽取A1、B1 、C1三 组进行拉伸试验,记录最大拉力,并分别计算其拉力基准平均值F (计
算到1N);
3.两次周期检定之间,根据确认的核查周期,可分次抽取 A2、B2、C2 组试件进行多次核查拉伸试验,记录最大拉力,并计算拉力核查平均值
F (计算到1N)。
(七)核查结果计算
计算核查平均值与基准平均值之差P,P=(Fme-Fm)
计算核查限绝对值△jb.△=Fj×1%
计算E 值 E=|P|÷△j
(八)核查结果评价
当E≤1 时,核查结论合格
(九)说明
1. 剩余试件 B2、C2 可用于继续核查;
2.根据确认的核查周期,可以增减钢筋试件的取样批次;
3. 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析确
定。
XXQJHCJL- 1 万能材料试验机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试件基本平均值的检测与计算 | |||||||||||||
批 号 | 组 号 | 试件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基准平均 值(Fjp) | ||
A | Al |
最大拉力 (kN) | |||||||||||
B | B1 | ||||||||||||
C | C1 | ||||||||||||
核查人: 日期: | |||||||||||||
核查试件核查平均值的检测与计算 | |||||||||||||
批 号 | 组 号 | 试件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核查平均 值(Fn) | ||
最大拉力 (kN) | |||||||||||||
核查平均值与基本平均值的差值与最大允差限计算 | |||||||||||||
P=Fne-Fj | △jb=Fjn×1% | ||||||||||||
E值计算 | E=|P|÷△=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示值误差 | E≤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量程不大于5000N 的电子式万能试验机。
(二)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10℃~35℃。
2.相对湿度:≤80%RH。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拉力示值;
2.核查量程:量程下限或量程的10%。
注:量程下限用分辨力的倍数确定,1级为分辨力的200倍。
(四)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重物,其质量不小于量程的10%。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标准为易在试验机上悬挂的恒重物体,且性能稳定;
2.试验机示值最大允许误差±1%;
3.试验及操作按操作说明书。
(六)核查方法
1.将选好的重物悬挂于钳口中心,待示值稳定后读取试验机示值,按以
上步骤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2.试验机检定后一周内,按上述步骤进行测量,并计算示值平均值Fo;
3.期间核查时,按1规定的步骤进行测量,并计算示值平均值F。
(七)核查结果计算
试验机示值相对误差△。
△₀=(F₁-F₀)/F₀ ×100%
△₀——试验机示值相对误差(%);
F₀——检定后一周内测的悬挂重物时试验机示值 (N);
F₁——核查时测的悬挂重物时试验机示值 (N)。
(八)核查结果评价
若试验机示值相对误差-1%≤△o≤+1%, 则试验机核查合格。
(九)说明
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
XXQJHCJL-2 电子式万能试验机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检测数据 | |||||||
项 目 | 检测数据 | 平均值 | |||||
检定后一周内 检测试验机示值 | 1 |
F₀= | |||||
2 | |||||||
3 | |||||||
核查人: 日期: | |||||||
核查时检测 试验机示值 | 1 |
F₁= | |||||
2 | |||||||
3 | |||||||
核查结果计算 | |||||||
△o=(F₁-F₀)/F₀ ×100%= | |||||||
E值计算 | E=|P|÷△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示值误差△。 | △。 |≤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1.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本试验室的压力试验机期间核查。
2.引用标准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实验方法》GB/T228.1-201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原理
在压力试验机检定有效期中期,先对万能材料试验机进行期间核 查。经核查万能材料试验机的计量性能正常时,依据《普通混凝土力学 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对同一工艺成型的混凝土试验件 进行抗压试验,用万能材料试验机同时和压力试验机进行抗压强度对
比试验,从而判断所核查的压力材料试验机的计量性能是否正常。
4.操作方法
4.1 在同一根钢筋上截取六个试件,按随机的方法分为两组;
4.2 在万能材料试验机检定合格的几天内,对同一根钢筋的两组
试件中的一组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4.3 另一组试件封存保管。
4.4 在两次检定周期的中间时期,将封存的另一组钢筋试件在同
一台万能材料试验机上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4.5 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4.5.1 试验按GB/T228.1-2010《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进
行;
4.5.2 计算抗拉强度的受力面积,采用钢筋的公称截面积;
4.5.3 每次试验取其平均值作为本次试验的结果。
5.期间核查结果
5.1 按式(5.1)计算中期试验的抗拉强度与初期试验的抗拉强
度的差。
Cc=fc -fz (5.1)
式中: Ce—— 中期试验的抗拉强度与初期试验的抗拉强度的差
(MPa);
fe ——初期试验的抗拉强度 (MPa);
fz—— 中期试验的抗拉强度 (MPa)。
5.2 按式(5 .2)计算抗拉强度的差
Cc相对于初期试验的抗拉强度 fc 的百分率δ。
(5.2)
式中:δ——抗拉强度的差C-相对于初期试验的抗拉强度fc的百
分率(精确到0.01%)。
5.3 当抗拉强度的差Cc相对于初期试验的抗拉强度fc 的百分率大
于±2.0%时,应查找原因并对该万能材料试验机重新检定。
6.压力材料试验机期间核查操作方法
6.1依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采用同一工艺,同一配合比,同时制作强度为 C20 试验6个,按随机
的方法分为2组;
6.2 在两次检定周期的中间时期,将试件其中一组在万能材料试
验机上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另一组在压力试验机上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6.3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6.3.1 试验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2002 进行;
6.3.3每次试验取其平均值作为本次试验的结果。
7.期间核查结果
7.1按式(7.1)计算两次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值的差。
Cy=fy-fw (7.1)
式中: Cy——压力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与万能材料试验机所 测得的抗压强度的差 (MPa, 精确到0. 1)
f,—— 压力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 (MPa);
fw——万能材料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 (MPa)。
7.2 按式(7.2)计算抗压强度的差 Cy 相对于两试验机所测得的
抗压强度的平均值的百分率δ。
(7.2)
式中:δ——抗拉强度的差Cc 相对于万能材料试验的抗拉强度fw
的百分率(精确到0.01%)。
fw——万能材料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 (MPa)。
7.3 当两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值的差Cy相对于万能材料试验 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fv的百分率大于±2.0%时,应查找原因并对该压
力试验机重新检定。
XXQJHCJL-3 压力试验机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万能材料试验机试验记录 | |||||||
试件编号 | 试件尺寸(mm) | 最大力(kN) | 抗压强度(MPa) | 抗压强度平均值 (MPa) | |||
核查人: 日期: | |||||||
压力试验机试验记录 | |||||||
试件编号 | 试件尺寸(mm) | 最大力(kN) | 抗压强度(MPa) | 抗压强度平均值 (MPa) | |||
期间核查计算 | |||||||
与万能试验机所测得的抗压强度值的差(MPa) | |||||||
抗压强度的差Cy相对于万能材料试验机抗压强度值的百分率δ(%)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δ | δ|≤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比表面积仪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比表面积仪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 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内容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内,利用标准物质核查水比 表面积仪测定的比表面积值的稳定性。
4. 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物质应应选择水泥比表面积标准粉,对核查标准应有相 应的保护措施,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环境条件下。
5. 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50%,干燥无腐蚀的室 内环境中进行。
6. 核查步骤
a) 在透气法比表面积仪检定/校准后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 段内,用水泥比表面积标准粉作为试验样品,按GB/T8074 规定的方法, 对水泥比表面积标准粉进行测试,记录比表面积测试结果,重复上述试 验两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值。
b) 根据标准样品给出的结果范围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 要求。
7. 核查结果判定:
透气法比表面积仪测试标准物质的测试结果与标准物质赋值的结 果相差不得超过±2%,且重复试验结果误差不得超过±2%,满足上述要 求为核查结果合格。
8.期间核查周期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个月进行一次。
XXQJHCJL-4
透气比表面积仪期间核查试验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生产厂家 | 标准值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核查项目 | 比表面积 | ||||
测量次数 | 1 | 2 | |||
测量值(m²/kg) | |||||
平均值(m²/kg) | |||||
两次重复性 测量结果误差(%) | |||||
测量值与标准值的偏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δ | δ|≤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1.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本试验室的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进行期 间核查。
2.引用标准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2021
3.原理
在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检定有效期中期,先对万能材料试验机 进行期间核查。经核查万能材料试验机的计量性能正常时,依据《水泥 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2021 对同一批号,同时成型的水泥胶 砂试件进行抗折、抗压强度试验,用两台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试验机进行 抗折、抗压对比试验,从而判断所核查的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的计量
性能是否正常。
4.操作方法
4.1 对同一批号的水泥,同时成型两组水泥胶砂试件,相同条件 养护一定龄期后,依据《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2021 同
时进行抗折强度试验;
4.2每次试验取其平均值作为本次试验的结果,如出现超差(最大
值或最小值超过中值的10%),则结果无效,应重新对比进行试验。
5.期间核查结果
5.1 按式(5.1)计算中期试验的抗拉强度与初期试验的抗拉强
度的差。
Cc =fc -fz (5.1)
式中: Cc——期间核查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抗折、抗压强度与
对比试验用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抗折、抗压强度的差 (MPa);
fc ——对比试验用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抗折、抗压强度(MPa);
fz ——期间核查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抗折、抗压强度 (MPa)。
5.2 按式(5 .2)计算抗拉强度的差
Cc相对于初期试验的抗折、抗压强度fc 的百分率δ。
(5.2)
式中: δ ——抗折、抗压强度的差 Cc 相对于对比试验用水泥抗
折、抗压试验机抗折、抗压强度 fc 的百分率(精确到0.01%)。
5.3 当抗折、抗压强度的差 Cc相对于对比试验用水泥抗折、抗压 试验机抗折、抗压强度 fc 的百分率大于±2.0%时,应查找原因并对该
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重新检定。
XXQJHCJL-5
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期间核查试验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对比用水泥抗折试验机(万能试验机)试验记录 | |||||||
试件编号 | 试件尺寸(mm) | 最大力(kN | 抗折(压)强度 (MPa) | 抗折(压)强度 平均值(MPa)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试验记录 | |||||||
试件编号 | 试件尺寸(mm) | 最大力(kN) | 抗折(压)强度 (MPa) | 抗折(压)强度 平均值(MPa) | |||
期间核查计算 | |||||||
两台试验机所测得的抗折(压)强度值的差Cc(MPa) | |||||||
抗折(压)强度的差Cc相对于对比用试验机抗折强度值的百分率δ(%)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δ | δ|≤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六、 电子天平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使用中的电子天平的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1.核查环境温度20±5℃。
2.相对湿度:≤85%RH。
(三)核查范围
根据天平量程选择最大称量值或最大称量值的50%为核查点,核查其示
值误差。
(四)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恒重物体(以下简称重物)。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当核查点为天平最大量程时天平示值误差应满足±1.5e, 核
查点为天平最大量程的50%时天平示值误差应满足±1.0e;
2.重物质量为被核查电子天平最大称量值的50%或最大称量值;
3.重物材质应选择密度大,易于保存,质量恒重的物质;
4.电子天平的使用方法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六)核查方法
1.在天平秤盘中心加载核查标准重物;
2.待天平稳定后,读取示值,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3.天平检定后一周内,按上述步骤称取重物质量,并计算平均值m;
4.期间核查时,继续按照上述步骤称取该重物质量,并计算平均值m。
(七)核查结果计算
示值误差△=mo-m
式中: △——天平示值误差 (mg);
m——天平检定后一周内称得重物质量 (mg);
m₀——核查时天平称得重物质量 (mg)。
(八)核查结果计算
当核查点为天平最大量程时,天平示值误差应满足|△|≤1.5e(e 为天
平检定分度值),核查合格;
当核查点为分析天平最大量程的50%时,天平示值误差应满足
|△|≤1.0e(e 为天平检定分度值),核查合格。
(九)说明
1.e为天平检定分度值,用于划分天平级别与进行计量检定的,以质量
单位表示的值,其值在天平铭牌和天平检定证书中均可查得;
2.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析确
定。
XXQJHCJL-6 电子天平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数据 | |||||||
检定后一周内测量数据 | 核查时测量数据 | ||||||
1 | 1 | ||||||
2 | 2 | ||||||
3 | 3 | ||||||
核查人: 日 期 : | |||||||
核查结果计算 | |||||||
示值误差 |
△=mo-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示值误差△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七、电子秤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电子秤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1.核查环境温度20±5℃。
2.相对湿度:≤85%RH。
(三)核查范围
根据电子秤量程选择最大称量值的50%为核查点,核查其示值误差。
(四)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恒重物体(以下简称重物)。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核查点为电子秤最大量程的50%时,电子秤示值允许示值误
差应满足±1.0e;
2.重物质量为被核查电子秤最大称量值的50%;
3.重物材质应选择密度大,易于保存,质量恒重的物质;
4.电子秤的使用方法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六)核查方法
1.在电子秤秤盘中心加载核查标准重物;
2.待电子秤稳定后,读取示值,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3.电子秤检定后一周内,按上述步骤称取重物质量,并计算平均值 m;
4.期间核查时,继续按照上述步骤称取该重物质量,并计算平均值m。
(七)核查结果计算
示值误差△=mo-m
式中: △——电子秤示值误差 (g);
m——电子秤检定后一周内称得重物质量 (g);
m——核查时电子秤称得重物质量 (g)。
(八)核查结果计算
核查点为电子秤示值误差应满足|△|≤1.0e(e 为天平检定分度值)要
求时,核查合格。
(九)说明
1.e 为天平检定分度值,用于划分电子秤级别与进行计量检定的,以质
量单位表示的值,其值在电子秤铭牌和电子秤检定证书中均可查得;
2.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析确
定。
XXQJHCJL-7 电子秤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数据 | |||||||
检定后一周内测量数据 | 核查时测量数据 | ||||||
1 |
m= | 1 |
mo= | ||||
2 | 2 | ||||||
3 | 3 | ||||||
核查人: 日 期 : | |||||||
核查结果计算 | |||||||
示值误差 |
△=mo-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示值误差△ | △|≤1.0e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八、 回弹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回弹仪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回弹仪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方法(对回弹仪进行率定)
3.1保持回弹仪清洁;
3.2率定试验应在室温为(5~35)℃的条件下进行;
3.3 钢砧表面应干燥、清洁,并应稳固地平放在刚度大的物体上;
3.4 回弹值应取连续向下弹击三次的稳定回弹结果的平均值;
3.5率定试验应分四个方向进行,且每个方向弹击前,弹击杆应旋 转90度;
3.6 回弹仪率定试验所用的钢砧应每2 年送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检 定或校准。
4. 核查结果判定:
每个方向的回弹平均值应为80±2,如果率定不合格,应对回弹仪 进行保养,保养后再次率定;如仍不合格,应由法定检定机构按现行行 业标准《回弹仪》JJG817 进行检定。
5. 期间核查周期
每次外出试验前应进行率定。
6、期间核查结果处理
对以上核查结果,应填写“回弹仪率定记录表”,统一归档。在期 间核查过程中若发现仪器工作不正常或评定指标未能达到规定要求,
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员,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有关人员确定,并组织维修 或送检,维修后的仪器经检查或检定达到技术性能要求后方能投入使 用。
XXQJHCJL-8 混凝土强度回弹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率定结果 | |||||||
方向 | 0度 | 90度 | 180度 | 270度 | |||
回弹值 | |||||||
平均值R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Rm | 80±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九、钢筋标距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钢筋标距打点机的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钢筋标距打点机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 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方法(仪器对比)
3.1核查条件:
3.1.1检定环境条件
检定环境条件如下:
a) 环境温度:10 ℃~35 ℃ ;
b)环境湿度:不大于85% RH。
3.1.2核查器具
检定器具包括:
游标卡尺:量程大于300 mm,分度值不大于0.02 mm。
3.2核查项目: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
3.3 核查方法
3.3.1通用技术要求 核查方法如下:
a) 目测和手感检查钢筋标距打点机的外观和铭牌;
b)选取长度不小于350 mm(长度根据实际打点机需要进行调整) 钢筋试件,操作钢筋标距打点机,对钢筋试件做标记,目测钢筋试件标
记点情况。
3.3.2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
核查步骤如下:
a)将钢筋试件安装在钢筋标距打点机上;
b)操作钢筋标距打点机,在钢筋试件上做相邻标记点间距离为5
mm 或10 mm 的 标 记 ;
c)在已做标记的钢筋试件上随机选择3 组相邻标记点,用游标卡 尺测量各组长度,重复测量3 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本组测量结果, 计 为 1 组;
d)取 3 组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相邻标记点间距离测量值
Ln;
e) 按照公式(1)计算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
△n=Ln-Lno (1)
式中:
△m———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mm;
Ln——— 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测量值,mm;
Lno—— — 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标称值,mm;
n ——— 测量次数,取3 次
3.3.3 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
核查步骤如下:
a) 将钢筋试件安装在钢筋标距打点机上;
b) 操作钢筋标距打点机,在钢筋试件上做相邻标记点间距离为5 mm 或10 mm 的标记;
c)用游标卡尺测量最远两标记点间的距离 3 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
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测量值;
d)按照公式(2)计算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
(2)
式中:
δ———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误差;
L ——— 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测量值,mm;
L₀——— 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标称值,mm。
e) 按照公式(3)计算最远标记点间距离的标称值 Lo。
Lo=(N-1)×Lno (3)
式中:
N——— 标记点数。
4. 核查结果判定:
相邻标记点间距离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2mm、最远标记点间距离 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5. 期间核查周期
在两次检定周期的中间时期。
XXQJHCJL-9 钢筋标距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项目 | |||||||||||||||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结果 | |||||||||||||
1 |
相邻标记点 间距离的误差 |
5 mm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误差 | |||
10 mm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误差 | |||||
核查人: 日期: | |||||||||||||||
2 |
最远标记点 间距离的误差 |
5 mm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误差 | |||
10 mm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误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任意相邻标记点间距离±0.2mm 最远两标记点间距离±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 据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内容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内,核查水泥胶砂流动度测 定仪测定的胶砂流动度值的稳定性。
4.核查标准
采用流动度标准样(JBw01-1-1)
5.核查环境条件
应符合GB/T17671-2021 中试验室和设备的有关规定。
5.核查步骤
在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检定/校准后7 天内,用流动度标准样 (JBw01-1-1) 进行一次流动度测定,记录结果,作为该设备本检定/校 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在期间核查规定的时间段内再次进行一次流动 度测定,对比两次测定的流动度值结果,根据标准样品给出的结果范围 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6.核查结果判定:
测得标样的流动度值如与给定的流动度值相差在规定范围内,则 该跳桌的使用性能合格。
7.期间核查周期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个月进行一次。
XXQJHCJL- 10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项目 | |||||||||||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结果 | |||||||||
1 |
核查周期的初始值(mm) |
1 |
2 |
3 | 结果 | ||||||
核查人: 日期: | |||||||||||
3 |
核查时的测量结果(mm) |
1 |
2 |
3 |
结果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胶砂流动度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一、恒温恒湿养护箱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恒温恒湿养护箱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恒温恒湿养护箱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 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内容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内,核查恒温恒湿养护箱的 常用工作温度及湿度示值误差,确保恒温恒湿养护箱的工作稳定性。
4. 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用分度值0.1℃,相对湿度分度值0.1%的温湿度计。 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使其在核查期间内保持稳定。
5. 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温度条件应符合相应的试验检测规范要求。
6. 核查步骤
a) 在恒温恒湿养护箱检定/校准后7天内,将核查用核查标准(温 湿度计)放入养护箱正中央。根据常用的工作条件,设置相应的核查温 湿度测试点,启动设备,待恒温恒湿养护箱内温湿度稳定后,每隔5min 记录一次核查用标准器具的温度、湿度示值,共计5次,取5次读数 的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用同一核查器具对步骤a) 中 规定的核查点进行复测,并计算5 次记录的温度、湿度平均值与初始 值的差值。
c)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7. 核查结果的判定
恒温恒湿养护箱各核查点温湿度的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应不大 最大允许误差,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 差为±2%,满足上述要求的核查结果为合格,反之异常。
8. 核查周期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个月进行一次。
XXQJHCJL- 11 恒温恒湿养护箱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相对湿度(%) | |||||||||
相对湿度平均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温度(℃) | |||||||||
温度平均值(℃)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相对湿度(%) | |||||||||
相对湿度平均值(%) | |||||||||
与初始值之差(%)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温度(℃) | |||||||||
温度平均值(℃) | |||||||||
与初始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温 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二、水泥胶砂搅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水泥胶砂搅拌机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 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内容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内,核查水泥胶砂搅拌机搅
拌时间的控制误差,确保水泥胶砂搅拌机的工作稳定性。
4. 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用秒表:分度值不低于0.1s 。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 保护措施使其在核查期间内保持稳定。
5. 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温度(10~30)℃,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清洁、无
振动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6. 核查步骤
a)在水泥胶砂搅拌机检定/校准后7天内,用符合第4条要求的秒 表对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在自动程序下的低速搅拌时间、加砂时间、 高速搅拌时间、中停时间和高速搅拌时间进行测量,重复测量三次,取 其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次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用同一秒表按步骤a) 中规定 进行复测,记录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在自动程序下各阶段的运行时 间,并计算各阶段运行时间的平均值及与初始值的差值。
c)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7. 核查结果的判定
核查结果最大允许误差
项 目 | 最大允许误差 |
低速搅拌时间(s) | ±1 |
加砂时间(s) | ±1 |
高速搅拌时间(s) | ±1 |
中停时间(s) | ±1 |
高速搅拌时间(s) | ±1 |
8. 核查周期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个月进行一次。
XXQJHCJL-12 水泥胶砂搅拌机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自动程 序项目 | 低速搅拌 | 加砂 | 高速搅拌 | 中停 | 高速搅拌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时间(s) | |||||||||||||||||
平均时间 (s) | |||||||||||||||||
核查人: 日 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自动程 序项目 | 低速搅拌 | 加砂 | 高速搅拌 | 中停 | 高速搅拌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时间(s) | |||||||||||||||||
平均时间 (s) | |||||||||||||||||
与初始 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控制时间 | 控制时间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s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三、水泥净浆搅拌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水泥净浆搅拌机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水泥净浆搅拌机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 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内容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内,核查水泥净浆搅拌机搅 拌时间的控制误差,确保水泥净浆搅拌机的工作稳定性。
4. 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用秒表:分度值不低于0.1s 。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 保护措施使其在核查期间内保持稳定。
5. 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温度(10~30)℃,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清洁、无 振动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6. 核查步骤
a)在水泥净浆搅拌机检定/校准后7天内,用符合第4条要求的秒 表对水泥净浆搅拌机在自动程序下的慢速搅拌时间、中停时间和快速 搅拌时间进行测量,重复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次检定/ 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用同一秒表按步骤a) 中规定 进行复测,记录水泥净浆搅拌机在自动程序下各阶段的运行时间,并计 算各阶段运行时间的平均值及与初始值的差值。
c)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7. 核查结果的判定
核查结果最大允许误差
项 目 | 最大允许误差 |
慢速搅拌时间(s) | ±3 |
中停时间(s) | ±1 |
快速搅拌时间(s) | ±3 |
8. 核查周期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个月进行一 次。
XXQJHCJL-13 水泥净浆搅拌机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自动程 序项目 | 慢速搅拌 | 中停时间 | 高速搅拌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时间(s) | |||||||||||
平均时间 (s)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自动程 序项目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时间(s) | |||||||||||
平均时间 (s) | |||||||||||
与初始 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控制时间 | 快、慢速搅拌时间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3s、中停时间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s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四、水泥胶砂振实台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水泥胶砂振实台期间核查。
2. 核查目的
为使本试验室内部水泥胶砂振实台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 确、可靠,特制定本方法。
3. 核查内容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内,核查水泥胶砂振实台时 间的控制误差,确保水泥胶砂振实台的工作稳定性。
4. 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用秒表:分度值不低于0.1s 。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 保护措施使其在核查期间内保持稳定。
5. 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温度(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5%,清洁、无腐 蚀性气体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6. 核查步骤
a)在泥胶砂振实台检定/校准后7天内,用符合第4条要求的秒表 对水泥胶砂振实台振动60次的时间进行测量,重复测量5次,取其平 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次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用同一秒表按步骤a) 中规定 进行复测,记录水泥胶砂振实台5次核查测量值,并计算平均值与初 始值的差值。
c)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7. 核查结果的判定
各核查点的示值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应不大于该核查点的最大 允许误差,水泥胶砂振实台振动60次的时间控制误差为±2s。
8. 核查周期
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个月进行一 次。
XXQJHCJL-14
水泥胶砂振实台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振动时间(s) | |||||||||
平均值(s)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振动时间(s) | |||||||||
平均值(s) | |||||||||
与初始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控制时间 | 水泥胶砂振实台振动 60次的时间控制误差为±2s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五、水泥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水泥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
2.环境条件
核查坏境及养护的温度、湿度应满足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方法
的要求。
3.核查范围
3.1核查参数:抗折强度、抗压强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比表
面积;
3.2核查量程:日常检测采用的量程范围。
4.核查标准
GSB14-1510 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
5.技术要求
5.1核查允差范围:
项 目 |
抗折强度 (MPa) | 抗压强度 (MPa) |
标准稠 度 (%) |
终凝时 间 (min) |
比表面积 (m²/kg) | ||
3d | 28d | 3d | 28d | ||||
标准值 |
6.5 |
10 |
31 |
55 |
28.5 |
24.5 |
380 |
允差 | ±0.3 | ±0. 6 | ±2.4 | ±4. 0 | ±1.0 | ±18 | ±15 |
5.2水泥强度标样、标准砂及其他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标准要求;
5.3 水泥试件的成型、养护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标准要求;
5.4各项参数的检验及结果计算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标准要求;
5.5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和溯源性变动范围综合分析
确定。
6.核查方法
6.1按技术要求制作和养护试件;
6.2按技术要求检测各项参数指标;
6.3记录各项参数的检测数据。
7.核查结果计算
7.1按现行标准计算各项检测参数的结果;
7.2计算核查值与标准值的误差值△。
8.核查结果评价
检测结果在允差范围内核查结论合格;
检测结果超出允差范围核查结论不合格;
如果某项检测参数核查合格,相应检测系统内的仪器设备亦核查
合格;
如果某项检测参数核查不合格,应对检测系统内的仪器设备进行
逐台排查。
9.说明
1.如果采用其它标样,应按相应标样的允差数据进行计算;
2.核查周期:在两次相邻检定/校准周期的中间时期,建议按6 个月进行一次,也可以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 综合分析确定。
XXQJHCJL-15 水泥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水泥试样检测数据 | |||||||||
项 目 | 抗折强度 (MPa) | 抗压强度 (MPa) | 标准稠度% | 凝结时间 min | 比表面积 m2/kg | ||||
3d | 28d | 3d | 28d | ||||||
标准值 | |||||||||
核查值 | |||||||||
误差 值△ | |||||||||
允差 范围 | |||||||||
核查 结果 | |||||||||
核查 结论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六、火焰光度计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火焰光度计的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核查环境温度、湿度应满足《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17 的
要求。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氧化钾和氧化钠含量;
2.核查量程: 日常检测采用的量程范围。
(四)核查标准
普通硅酸盐水泥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O3205。
(五)技术要求
1.核查允差范围:
允差范围
项 目 | 氧化钾含量(%) | 氧化钠含量(%) |
允差 | ±0.06% | ±0.04% |
2.各项参数的检验及结果计算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标准要求。
(六)核查方法
按《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17 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七)核查结果计算
按现行标准方法计算各项检测参数的结果。
(八)核查结果评价
1.检测结果在允差范围内,核查合格;
2.检测结果超出允差范围,核查不合格。
(九)说明
1.若采用其它标样,应按相应标样的数据进行计算,允差取2倍的 标准偏差S (标准样品合格证提供的标准偏差S);
2.核查周期根据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
分析确定。
XXQJHCJL- 16 火焰光度计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水泥试样检测数据 | |||||
项 目 | 氧化钾含量(%) | 氧化钠含量(%) | |||
标准值 | |||||
核查值 | |||||
误差值△ | |||||
允差范围 | ±0.06% | ±0.04% | |||
核查结果 | |||||
核查结论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七、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直读式)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本试验室内部的气压式混凝土(直读式)含气量 测定仪(以下简称含气量仪)的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1.温度:20℃±5℃。
2.环境相对湿度:≤85%RH。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含气量;
2.核查量程:含气量2.0%和5.0%。
(四)核查标准
1.饮用水;
2.量筒。
(五)技术要求
1.量筒:容量100mL,最小刻度0.1mL;
2.核查限:含气量仪示值误差不大于分度值;
3.含气量仪器操作按照说明书进行。
(六)核查方法
1.给含气量仪容器加满水,盖体进水阀拧入取水管,再把盖体放
在容器上,并拧紧固定卡子;
2.关闭操作阀,打开进水阀和排气阀,用注水器从进水阀加水,同 时摇动含气量仪(略微倾斜,排气阀抬高),从排气阀排气,直至排气 阀出水口连续冒水为止,关闭进水阀和排气阀。采用手泵加压的含气量
仪还要关闭气室排气阀;
3.用打气筒从打气阀或手泵打压,使压力过初始压力为止。停止5s 后,微开进气阀或气室排气阀,使表压准确定位在初始压力线上。微开 操作阀,若指向零点,即本仪器零点校正合格;
4.零点校正后,将一个标定管接在进水阀上端,通过标定管和取水 管从容器中吸水到量筒中,吸入量为容器的2.0%,关闭进水阀。
5.打开排气阀,使容器内压力与大气压平衡。关闭全部阀门,重新
加压,使气室压力稍过初始压力;
6.微调进气阀或气室排气阀到表针对准初始压力值,静停5s, 微
开操作阀待指针稳定后读取含气量示值V20;
7.重复以上操作步骤,吸出5.0%的水,按上述步骤测试含气量V5.0。
(七)核查结果计算
含气量示值误差△:
△2.0=V2.0-2.0%
△5.0=V5.0-5.0%
式中:△2.0—吸出含气量仪容积2.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误
差;
△5.0—吸出含气量仪容积5.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误
差;
V2.0—吸出含气量仪容积2.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 V5.0—吸出含气量仪容积5.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
(八)核查结果评价
核查结果含气量仪示值误差|△|不大于分度值,核查合格。 (九)说明
核查周期根据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
分析确定。
XXQJHCJL- 17 混凝土含气量仪(直读式)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检测数据 | |||||||||
核查参数 | 吸出水量(%) | 仪器测试结果(%) | |||||||
含气量 | 2.0% | V2₀= | |||||||
5.0% | V₅o= | ||||||||
核查结果计算 | |||||||||
△2o=V2o-2.0%= △so=V5o-5.0%=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结论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含气量 示值误差 | 2.0% |
不大于 分度值 | |||||||
5.0% | |||||||||
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八、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非直读)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使用中的气压式混凝土(非直读式)含气 量测定仪(以下简称含气量仪)的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1.温度:20℃±5℃。
2.环境相对湿度:≤85%RH。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含气量;
2.核查量程:含气量2.0%和5.0%。
(四)核查标准
1.饮用水;
2.量筒。
(五)技术要求
1.量筒:容量100mL, 最小刻度0.1mL;
2.核查限:含气量仪示值误差含气量为2.0%时不大于±0.1%,含 气量为5.0%时不大于±0.2%;
3.含气量仪器操作按照说明书进行。
(六)核查方法
1.给含气量仪容器加满水,盖体进水阀拧入取水管,再把盖体放在 容器上,并拧紧固定卡子;
2.关闭操作阀,打开进水阀和排气阀,用注水器从进水阀加水,同 时摇动含气量仪(略微倾斜,排气阀抬高),从排气阀排气,直至排气 阀出水口连续冒水为止,关闭进水阀和排气阀。采用手泵加压的含气量
仪还要关闭气室排气阀;
3.用打气筒从打气阀或手泵打压,使压力过初始压力(0.1MPa) 为 止。停止5s 后,微开进气阀或气室排气阀,使表压准确定位在初始压 力0 . 1MPa 线上。微开操作阀,若指向零点,即本仪器零点校正合格;
4.零点校正后,将一个标定管接在进水阀上端,通过标定管和取水
管从容器中吸水到量筒中,吸入量为容器的2.0%,关闭进水阀。
5.打开排气阀,使容器内压力与大气压平衡。关闭全部阀门,重新 加压,使气室压力稍过初始压力(0.1MPa);
6.微调进气阀或气室排气阀到表针对准初始压力(0.1MPa)值,静
停 5s, 微开操作阀待指针稳定后读取含气量示值V20;
7.重复以上操作步骤,吸出5.0%的水,按上述步骤测试含气量P5.0。
(七)核查结果计算
含气量示值误差△:
△2.O=V2.O-2.0%
△5.0=V5.0-5.0%
式中:△2.0——吸出含气量仪容积2.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误
差(%);
△5.0——吸出含气量仪容积5.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误
差(%);
V2.0—— 吸出含气量仪容积2.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
(%);
V5.0—— 吸出含气量仪容积5.0%的水时含气量仪的示值
(%)。
(八)核查结果评价
核查结果含气量仪示值误差|△2.0|≤0.1%,|△5.0|≤0.2%时,
核查合格。
(九)说明
核查周期根据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
析确定。
XXQJHCJL- 18 混凝土含气量仪(非直读式)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检测数据 | ||||||
核查参数 | 吸出水量(%) | 仪器测试结果 (MPa) | 标定曲线对应 含气量值(%) | |||
含气量 | 2.0 | V2₀= | ||||
5.0 | V₅.o= | |||||
核查结果计算 | ||||||
△2o=V2o-2.0%= △so=V5o-5.0%=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含气量 示值误差 | △20|≤0.1% | |||||
△50|≤0.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十九、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使用中的混凝土贯入阻力仪的期间核查。
(二)环境条件
1.核查环境温度20±5℃。
2.相对湿度:≤85%RH。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压力;
2.核查量程:日常检测使用力值点350N 和560N。
(四)核查标准
电子秤。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测力系统示值误差范围±10N;
2.电子秤:量程不小于100kg, 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0g, 经检定合
格;
3.仪器操作按照混凝土贯入阻力仪使用说明。
(六)核查方法
1.将电子秤安置于工作台与测头之间;
2.用操作杆加荷,通过针头向秤盘中心加荷,加荷至贯入阻力仪示
值分别为350N、560N, 同时读取电子秤各点的示值,重复测量三次;
3.贯入阻力仪检定后一周内,用电子秤按上述方法测试三次,并计
算平均值m0;
4.仪器核查时仍用该电子秤按上述方法测试三次,并计算平均值
ml;
5.当某些贯入仪上安放电子秤时,电子秤的质量会影响检测结果,
此时应将电子秤质量去除。
核查结果计算
按下式计算示值误差
F=(ml-mO)×9.8
式中: F——示值误差 (N);
mO——检定后一周内测试电子秤读数 (kg);
ml——核查时测试电子秤示值读数 (kg)。
(八)核查结果评价
当核查结果测力系统示值误差 F, 各点测量结果符合 -
10N≤F≤+10N 要求时,期间核查合格。
(九)说明
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析
确定。
XXQJHCJL-19 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核查数据 | |||||||||||
核查点 |
项 目 | 核查数据 | |||||||||
1 | 2 | 3 | 平均值 | ||||||||
350N | 检定后一周内电子秤示值 | mo= | |||||||||
核查时电子秤示值 | m₁= | ||||||||||
560N | 检定后一周内电子秤示值 | mo= | |||||||||
核查时电子秤示值 | m₁= | ||||||||||
核查结果计算 | |||||||||||
F3so=(m₁-m)×9.8= Fs₆o=(m-m)×9.8-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示值 误差 | F35o | F3so|≤10N | |||||||||
Fs₆o | Fs₆o|≤10N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送检测力仪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各种类型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并具有 相应的测力标准器或测力装置。
(二)环境条件
核查环境温、湿度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压力、拉力的示值误差;
2.核查量程: 日常检测采用的量程范围。
(四)核查标准
用作工作标准的测力仪。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标准规范规定的溯源性变动允许范围;
2.用作工作标准的测力仪其准确度至少与被测仪器等精度,按规 定进行检定;
3.测力程序应符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六)核查方法
用做工作标准的测力仪检测计划核查量程内某测点的力值,读取 测力仪检测值Fc 和试验仪器的显示值Fy,可依次检测记录各核查点的 相应数据。
(七)核查结果计算
用作工作标准的测力仪核查:
计算测力仪检测值与试验机显示值的差值及最大允差△c(绝对值)
Fy-Fc=
△c=
(八)核查结果评价
用作工作标准的测力仪核查:
当 E=|Fy-Fc|÷△c≤1 时,核查合格;否则仪器核查不合格。
(九)说明
1.多点核查可按上述单点核查程序重复进行;
2.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 析确定。
XXQJHCJL-20 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送检测力仪法)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工作标准测力仪核查数据 | ||||||||
数据编号 |
1 |
2 |
3 |
4 | ||||
测力仪 检测值F。 | ||||||||
试验机 显示值F, | ||||||||
数据计算 | F₇-F₄= △= E=|F,-F.|÷△。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核查点 示值误差 |
E≤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一、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非送检测力仪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使用中各种类型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 并具有相应的测力标准器或测力装置。
(二)环境条件
核查环境温、湿度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三)核查范围
1.核查参数:压力、拉力的示值误差;
2.核查量程:日常检测采用的量程范围。
(四)核查标准
用作核查标准的测力仪。
(五)技术条件
1.核查限:标准规范规定的溯源性变动允许范围;
2.用作核查标准的测力仪其准确度可与被测仪器等精度,但性能 要稳定可靠,可不进行检定;
3.测力程序应符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六)核查方法
试验仪器在检定后一周内,用作核查标准的测力仪检测计划核查 量程内某核查点的基准力值 Fe; 到核查周期再测取该核查点核查力值 Fr, 如果是多点核查,可依次检测记录各核查点的数据。
(七)核查结果计算
用作核查标准的测力仪核查:
计算核查值与基准值的差值及最大允差△e (绝对值)
Fr-Fe=
△e=
(八)核查结果评价
用作核查标准的测力仪核查:
当 E=|Fr-Fe|÷△e≤1 时,核查结论合格
(九)说明
1.多点核查可按上述单点核查程序重复进行;
2.核查周期:按设备的使用频繁程度、环境条件和核查结果综合分 析确定。
XXQJHCJL-21 检测力值的试验仪器(非送检测力仪法)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工作标准测力仪核查数据 | ||||||||
数据编号 |
1 |
2 |
3 |
4 | ||||
核查点 基准力值F | ||||||||
核查点 核查力值F, | ||||||||
数据计算 | F-F₀= △= E=|F-F。÷△,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核查点 示值误差 |
E≤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二、土工击实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土工击实仪期间核查。 (二)核查内容
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内,核查土工击实仪击实锤体质量和击实 锤体高度的变化情况,确定土工击实仪的稳定性。
(三)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分度值1g, 最大量程6000g 电子天平和分度值1mm, 标称长度为1m 钢直尺,也可以选择其他满足以上要求的质量与长度测 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对核查标准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其稳定 性。
(四)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5%,无振动的室内环境 中进行。
(五)核查步骤
a) 在土工击实仪检定/校准后7天内,分别用核查标准(电子天平 和钢直尺)对击实锤体质量及落高进行测量,质量和落高分别重复3次, 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采用相同的核查标准依据步 骤 a) 中规定对击实锤体质量及落高进行复测,记录击实击实锤体质量 及落高的测量值,并计算击实锤体质量及落高的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 值。
c) 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六)核查结果的判定
击实锤体质量及落高的测量平均值与其初始值的差值应不大于该 核查点的最大允许误差值,满足上述要求为核查结果合格。击实锤体质 量及落高核查结果的最大允许误差如下表:
土工击实仪核查结果最大允许误差
项 目 | 击实锤体质量 | 击实锤体落高 | ||
轻型2500g | 重型4500g | 轻型300mm | 重型450mm | |
最大允许误差 | ±5g | 士2mm |
(七)核查周期
土工击实仪的期间核查周期宜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对使用频率高、 使用过程中出现撞击等意外情况的应加大核查次数。
XXQJHCJL-22 土工击实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项 目 | 击实锤质量(g) | 击实锤落高(mm)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测试值 | ||||||
平均值 (初读数)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测试值 | ||||||
平均值 | ||||||
与初始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击实锤体 质量及落高 | 击实锤体 质量误差±5g 落高误差±2mm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三、 电热鼓风干燥箱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核查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土工击实仪期间核查。 (二)核查内容
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内,根据电热鼓风干燥箱的常用工作温度 范围,选择相应温度值作为核查点,核查电热鼓风干燥箱控制温度的示 值误差,确定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控制的稳定性。
(三)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可选用0.1℃的标准水银温度计或相当准确度等级的数 字式温度计(测量范围满足要求)。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使其 在核查期间保持稳定,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环境条件下。
(四)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温度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室内环境 中进行。
(五)核查步骤
a)在电热鼓风干燥箱检定/校准后7天内,在干燥箱顶部预留孔插 入核查用温度计进行初始值的测量,如干燥箱顶部未预留温度测试孔, 则直接把核查用温度计放入干燥箱内,要求温度计测试头距箱壁距离 大于10cm。根据常用工作温度范围设置核查温度点,启动干燥箱,升 温至设置温度,待显示温度稳定后,每隔5min 读取一次核查温度计的 温度,共记录5次,取其算数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核查周期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采用同一核查标准(如温度计) 对步骤a) 中规定的核查点按相同的方法进行复测并记录,计算5次测 试温度的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
c)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六)核查结果的判定
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各核查点的测量平均值与初始值之差的绝对 值均不应大于5℃。各核查点核查结果满足上述要求时为核查结果合格。
(七)核查周期
电热鼓风干燥箱的期间核查周期宜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对使用频 率高、性能欠稳定、使用环境比较恶劣或使用时发现异常的情况可适当 增加核查次数。
XXQJHCJL-23
电热鼓风干燥箱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设定温度(℃) | |||||||
平均值(℃)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设定温度(℃) | |||||||
平均值(℃) | |||||||
与初始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温度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四、水泥负压筛析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试验室内部的水泥负压筛析仪期间核查。
(二)核查内容
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内,采用标准样品(标准粉)核查水泥负压 筛析仪负压筛上的筛余值,确定水泥负压筛析仪的稳定性。
(三)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择同一厂家同一个规格同一批次的水泥标准粉(应 注意水泥标准粉的有效期)作为核查标准物质,对核查标准物质应有相 应的保护措施,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环境条件下。
(四)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无 振动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五)核查步骤
a) 在电热鼓风干燥箱检定/校准后7天内,使用核查标准物质(水 泥标准粉)按GB/T1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计算试验结果。上述 试验重复2 次,中间不得插做其他样品试验,取两次筛析试验筛余值 的平均值作为该负压筛析仪本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当两次试 验的筛余结果相差大于0.3%时应称第三份样品进行试验,并取接近的 两个结果作为该负压筛析仪本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间隔3个月(或负压筛使用100次),用同一标准物质(水泥标 准粉)按本方法步骤 a) 中规定的步骤进行试验,记录试验结果筛余值, 并计算筛余值的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
c)根据核查结果判定标准判定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六)核查结果的判定
核查负压筛筛余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应不大于±0.3%,满足上 述要求为核查结果合格。
(七)核查周期
水泥负压筛析仪期间核查周期宜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且每使用100 次应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对使用频率较高、使用环境较恶劣的情况可考 虑适当增加期间核查次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行 核查。
XXQJHCJL-24
水泥负压筛析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序号 | 1 | 2 | |||
筛余值(%) | |||||
平均值(%)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
筛余值(%) | |||||
平均值(%) | |||||
与初始值之差(%)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筛余值 | 筛余平均值与初始值的 差值应不大于±0.3%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五、百分表(千分表)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0~5)mm 千分表、 (0~10)mm 百分表、(10~ 100)mm 大量程百分表的期间核查。
(二)核查内容
采用标准量块核查百(千)分表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内全量程中 约30%、60%、90%等点的示值误差,确定百(千)分表的稳定性。
核查点可以选择多点,也可选择单点。
(三)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厚度合适的准确度等级不低于5 等的量块,也可以 自制标准件作为核查标准,自制标准件应选择性能稳定、不易锈蚀或不 易腐蚀、表面光滑平整的钢块、铁块等金属制品,且厚度适宜。核直标 准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环境条件下。
(四)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85%,无腐蚀性气体、无 振动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五)核查步骤
a) 在百(千)分表检定/校准后7 天内,用标准块对全量程中约 30%、60%、90%等点进行测量,每点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设备 本检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用同一核查标准对步骤 a) 中 规定的核查点进行复测,记录各测点的测量值,并计算各测点测量值的 平均值与初读数的差值。
c)根据规定,判断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六)核查结果的判定
各核查点的示值平均值与初读数的差值均应不大于该核查点的最 大允许误差值,满足要求为核查结果合格,反之为异常。最大允许误差 如下表所示:
表1 10mm 以下的百(千)分表最大允许误差值 (mm)
分 度 值 ( m m ) | 测 量 范 围 上 限 ( mm ) | 允 许 最 大 误 差 ( mm ) |
0.01 | S≤3 3<S≤5 5<S≤10 | 0.014 0.016 0.020 |
0.002 | S≤1 1<S≤3 3<S≤5 5<S≤10 | 0.007 0.009 0.011 0.012 |
0.001 | S≤1 1<S≤2 2<S≤3 3<S≤5 | 0.005 0.006 0.008 0.009 |
表2 10mm 以上的百分表最大允许误差值 (mm)
测量范围上限(mm) | 形式 | 最大允许误差(mm) |
10<S≤30 | 指针式 | 10<S≤20:0.025 20<S≤30:0.035 |
数显式 | 0.03 | |
30<S≤50 | 指针式 | 0.040 |
数显式 | 0.03 | |
50<S≤100 | 指针式 | 0.050 |
数显式 | 0.03 |
(七)核查周期
百(千)分表的期间核查周期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使用频率较高、 使用环境较恶劣的情况可考虑适当增加核查次数,出现跌落、撞击等意 外情况下应立即进行核查。
XXQJHCJL-25
百(千)分表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核查点(mm)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示值(mm) | |||||||||||
平均值(mm)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示值(mm) | |||||||||||
平均值(mm) | |||||||||||
与初始值之差(m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百(千)分 测量表示值 |
表1、表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六、通用卡尺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测量范围为(0~2000)mm、 分度值0.01mm、 0.02mm、0.05mm、0.10mm 的游标或数显卡尺的期间核查。
(二)核查内容
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内,在卡尺测量范围内选取多个或单个测 量点,核查各选取点测量示值误差,确定卡尺的稳定性。
核查点宜在(0~70)mm, (70~200)mm,(200~300)mm,(300~
500)mm,(500~1000)mm,(1000~1500)mm,(1500~2000)mm 测量区间 中选取,可选取多个区间,每区间应选取一个测量点。
(三)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应选准确度等级不低于5等的量块,在无量块的实验室, 也可以选用温变系数小、稳定性好、不易锈蚀或不易腐蚀的规则实物作 为核查标准,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 环境条件下。
(四)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无 振动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五)核查步骤
a) 在卡尺检定/校准后7天内,立即用核查标准对(二)规定的核 查点进行测量,每点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检定/校准周 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在相同的核查条件下用同一 核查标准按步骤 a) 进行复测记录各点的测量值,并计算其平均值与初 值的差值。
c)根据规定,判断本次期间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六)核查结果的判定
各核查点的示值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均应不大于该核查点的最 大允许误差值,满足上述要求为核查结果合格,反之为异常。卡尺最 大允许误差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1 卡尺最大允许误差 (mm)
测量范围上限 | 分度值(分辨力) | ||
0.01,0.02 | 0.05 | 0.10 | |
示值最大允许误差 | |||
70 | ±0.02 |
±0.05 |
+0.10 |
200 | ±0.03 | ||
300 | ±0.04 |
±0.08 | |
500 | 土0.05 | ||
100 | ±0.07 | ±0.10 | 土0.15 |
1500 | ±0.11 | ±0.15 | 土0.20 |
2000 | ±0.14 | 土0.20 | 土0.25 |
(七)核查周期
卡尺的核查周期宜为每6个月进行一次,对使用频率特别高、环境
比较恶劣的情况可相应增加核查次数。
XXQJHCJL-26
通用卡尺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核查点(mm)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示值(mm) | ||||||||||||||||
平均值(mm)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示值(mm) | ||||||||||||||||
平均值(mm) | ||||||||||||||||
与初始值之差 (m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卡尺测量示值 |
表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二十七、涂层厚度测量仪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
(一)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磁性、电涡流、超声波等涂层厚度测量仪的期
间核查。
(二)核查内容
在两次检定/校准周期内,核查涂层厚度测量仪在其测量范围内
某一点的示值误差,确定涂层厚度测量仪的稳定性。
磁性、电涡流式覆盖层测厚仪的核查点应覆盖随机配备校准片,超
声波测厚仪的核查点宣为3mm、8mm、15mm。
(三)核查标准
磁性、电涡流式覆盖层测厚仪的核查标准选用随仪器自身配备的 基准校准片,超声波测厚仪的核查标准选用标准量块(厚度分别为3mm、 8mm、15mm)。核查标准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表面清洁,应存放在
干燥、阴凉、无腐蚀的环境条件下。
(四)核查环境条件
核查工作应在15~25℃,相对湿度不大于65%,温度波动不大于
1℃,无振动、无电磁干扰、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环境中进行。
(五)核查步骤
a) 在涂层厚度测量仪检定/校准后7天内,依据仪器使用说明书, 用涂层厚度测量仪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电涡流、磁性测厚仪重复测量 8次,超声波测厚仪每点测量3次,取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该设备本检
定/校准周期核查的初始值。
b)在期间核查频率规定的时间段内,依据步骤 a) 的要求对核查标 准进行复测,记录各测点的测量值,并计算各测点的平均值与初始值的
差值。
c)根据规定,判断本次运行核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六)核查结果的判定
各核查点的示值平均值与初始值的差值应不大于该核查点的最大 允许误差值,满足上述要求为核查结果合格,反之为异常。涂层厚度
测厚仪示值误差要求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磁性、电涡流式覆盖层厚度测量仪示值最大允许误差
准确度等级 | AA | A | B | C | D |
示值最大 允许误差 (μm) |
±(0.3+0.5%H) |
±(0.5+1%H) |
±(1+2%H) |
±(2+5%H) |
土(3+10%H) |
表2超声波测厚仪示值最大允许误差
分辨率(μm) | 最大允许误差(μm) | |
测量范围下限至10mm以下 | 10mm至测量范围上限 | |
0.1 | ±0.1 | 土(0.1+1%H) |
0.01 | ±0.05 | 士(0.01+0.5%H) |
(七)核查周期
涂层厚度测量仪的核查周期为每6 个月进行一次,对使用频率特 别高、性能欠稳定、使用环境比较恶劣或使用时发现异常可适当增加核 查次数。
XXQJHCJL-27-1
磁性、电涡流测厚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示值(μm) | |||||||||||
初始值 (平均值)(μm)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示值(μm) | |||||||||||
平均值(μm) | |||||||||||
与初值之差(μ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厚度仪测量示值 |
表1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XXQJHCJL-27-2
超声波测厚仪期间核查记录表
编号:
仪器名称 | 检定日期 | ||||||||||
规格型号 | 核查日期 | ||||||||||
管理编号 | 核查方法 | ||||||||||
核查周期 | 核查标准 | ||||||||||
环境条件 | 核 查 限 | ||||||||||
期间核查初始值 | |||||||||||
核查点 | 3mm | 8mm | 15mm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示值(mm) | |||||||||||
初值 (平均值)(mm) | |||||||||||
核查人: 日期: | |||||||||||
期间核查测量值 | |||||||||||
序号 | 1 | 2 | 3 | 1 | 2 | 3 | 1 | 2 | 3 | ||
示值(μm) | |||||||||||
平均值(μm) | |||||||||||
与初值之差(μm) | |||||||||||
核查结果评价 | |||||||||||
核查项目 | 判断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结论 | ||||||||
厚度仪测量示值 | 表2 | ||||||||||
期间核查意见:
核查人: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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