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严整治县城市容环境的通告

政务   2024-11-12 18:22   山西  

广大市民、工商业经营单位、经营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双品质”建设,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干净整洁、生态优美”的城市环境,全力打造“活力之城、幸福之城、奋斗之城”。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建成区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行为的管理,划定以下三类区域,实行分类管控、重点整治。

(一)经营疏导区域:1.便民经营点,晋都南路体育场西侧人行道、晋园南街东关活动中心门口人行道、晋园北街东城商业广场东侧人行道、陆港大道东口人行道、绛山北路丁字口人行道;2.东关纸厂路农贸集市(农历逢2、5、8开放);3.夏季临时经营场所,设在吉祥南路人行道,限于每年5月至9月期间经营。经营疏导区经营行为必须严格规范,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内规范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二)严格管控区域:府东街、府西街、晋园北街、晋都北路、晋都南路。严格管控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道路等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三)其它市政道路和场所为限制区域。限制区域必须按照管理规范和要求,有序经营。

以上区域如有变动,将及时予以公告。

二、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首先到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除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要倾倒到环卫专用车辆内,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除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在城区主要街路乱搭乱建,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等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的,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如有违反,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逾期不缴纳罚款或拒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存在简单粗暴、态度恶劣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0357-452168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曲沃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来源:曲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沃发布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宣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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