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小课堂 第十七期《党费收缴基数如何确定?》

文摘   2024-08-08 11:03   云南  

一、党费收缴基数的基本范围

(一)工资总额中的固定部分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不含工作性津贴以外的奖励性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活的部分(奖金,但需注意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

其他特殊情况

离退休干部、职工

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

实行年薪制人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也需按规定交纳。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二、党费收缴基数的具体比例

月工资收入(税后)

3000元以下(含3000元):交纳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交纳1.5%

10000元以上: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

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交纳0.5%

5000元以上:交纳1%

三、党费收缴基数的特殊说明

排除项目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

个人所得税、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以及各类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

事业单位党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

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

(上述排除项目均指税后金额。)

特殊情况处理

1.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农民党员、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有特殊      的交纳标准,如每月交纳0.2元等。

四、党费收缴的其他规定

交纳时间

党员应当按月交纳党费,一般应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特殊情况可经党支部同意后委托他人代交。

补交与补缴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因特殊原因漏交或未足额交纳的党费,党员应及时补缴,补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发现漏交或未足额交纳之日起6个月。)

违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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