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文摘   2024-12-31 19:01   河北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
公  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都应当依法报送2024年度年报。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报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一)网上填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http://he.gsxt.gov.cn),或关注“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年报专题”栏目→企业年报入口或个体年报入口,进入年报系统,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纸质年报

倡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网上填报年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三)补报年报

未报送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补报后,再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注意事项

1、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官网进行年报。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若经营主体收到包含链接的陌生短信,请一定提高警惕,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不要盲目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转账汇款,万一上当被骗请立刻拨打报警电话:110。

2、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大型企业年报还需报送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信息。

4、企业年报实施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以及税务部门“多报合一”制度,减少重复填报,减轻企业负担。如有问题,可以向管辖机关反馈咨询。

5、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6、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涉及登记(备案)事项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年度报告填写的内容不应视为已经变更(备案)登记,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五、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咨询电话:0311-832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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