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追缴冒领城乡居民养老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摘   2024-12-24 18:55   黑龙江  

广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金,其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已触犯法律、部分人员已涉嫌犯罪。为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安全,预防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现就追缴冒领城乡养老保险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村、乡镇、农垦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注销和领取丧葬补助金等手续。
2、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故意逾期不办理停止领取养老金手续,形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应在限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返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已接到养老保险金追回告知书的请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未接到通知的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的家属务必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村、乡镇、农垦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对于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的家属能够按时返还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2023年1月1日以后死亡人员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正常发放丧葬补助金;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冒领养老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养老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特此告知。
宝清县人社局咨询电话:0469-5427893
宝清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0469-2617687

 

 

                 宝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清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2月24日






统筹:吕楠楠

审核: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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