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老年人的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文摘   2024-12-18 16:15   黑龙江  

 



尊老·敬老·爱老·助老


敬老爱老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是

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接下来一起来学习涉及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老年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赡养和扶养权


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婚姻自由权


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自主处分财产权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法定社会保障


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各类组织,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应当如何维权

↓↓↓



01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03

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

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

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参考上述维权途径

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青白江

统筹:吕楠楠

审核:李晓旭
监制: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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