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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系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浮梁法院在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基地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向社会发布一批保护野生动物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表明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引导广大群众珍爱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食用、乱捕滥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被告人徐某飞、徐某祥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思和徐某飞持有的两只疑似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乐平市林业资源保护中心认定,案涉两支气枪、长柄击发弹弓、捕兽夹为禁猎工具。猎捕的野生动物分别为:环颈雉、斑嘴鸭、华南兔、珠颈斑鸠、花面狸、华南野猪,其中环颈雉、斑嘴鸭、华南兔、珠颈斑鸠、花面狸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又经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4年3月24日被猎捕的鹰类野生动物为蛇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浮梁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思、徐某胜、朱某强共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蛇雕一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蔡某思、徐某胜、朱某强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浮梁法院对蔡某思、徐某胜、朱某强等三名被告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徐某飞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徐某祥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枪支及其他工具狩猎,且案涉的环颈雉、斑嘴鸭、华南兔、珠颈斑鸠、花面狸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较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坚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有力地加强了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浮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2年10月份,被告人操某琪通过淘宝网购买了13个弹簧套、13个捕猎夹、15个报警器组装成捕猎夹,安放在浮梁县黄坛乡吴家村水口组后竹园山场用于狩猎野生动物,成功捕获两头麂子、一头豪猪和一只花面狸并用于自身食用。经认定,被告人操某琪用于狩猎的猎夹为禁止使用的禁猎工具。经鉴定,捕获的麂子、豪猪和花面狸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价值为3000元/只、豪猪价值为500元/只、花面狸价值为1200元/只。
案发后,被告人操某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浮梁法院认为,被告人操某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被告人操某琪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浮梁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操某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且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操某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7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被告人操某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生态赔偿责任,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稳定和生态系统食物链安全,展示了司法守护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益实践,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
被告人胡某北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北以营利为目的,将从汪某水等人处收购的黄麂、野兔、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加工处理后在其位于江西省浮梁县新昌菜市场租用的摊位上出售给李某、喻某通等人食用,销售黄麂、野兔、野鸡数额为16426元,销售野猪数额为1319元。经浮梁县林业局认定,涉案的动物为华南兔、六彩野鸡(环颈雉)、小麂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胡某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16000元。
裁判结果
浮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7745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浮梁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存在卫生健康隐患,更会破坏生态环境。但在此类犯罪中,往往存在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此类行为严厉的否定评价,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且通过本案的宣判将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正确生态文明观,有着重要的法治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浮梁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高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9万元,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浮梁法院对被告人涂某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使得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始终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做和谐美丽生态环境的建设者、维护者。本案中,涉案的画眉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黄腾鸟为棕翅缘鸦雀与树麻雀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物资源。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有利于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系统性司法保护,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野生动物生态安全,有力守护了珍贵野生动物的生存发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浮梁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6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浮梁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开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2023年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共有1924种,本案中被告人收购、出售的涉案小麂、华南兔均为“三有动物”,依法应当予以严处。同时,浮梁法院通过本案以案释法,发出全市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旨在教育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章来源:浮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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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编 辑:钱子璇
审 核:庄金敏
监 制: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