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7时许,王某然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某小区内驶入九龄路时,与沿九龄路由北往南行驶由邹某传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然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调查,王某然(14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借道通行时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邹某传驾驶机动车经过城市住宅区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谨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王某然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邹某传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再看看这些案例
一学生载同学在路口未观察减速
撞到正在横过斑马线的两名儿童
某中学生在路口斑马线驾车操作不当
未及时刹车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
某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
未注意观察道路车流情况,随意变道
与同方向行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
三名中学生骑行一辆电动自行车
在十字路口
与右侧道路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
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
某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
与同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同学嬉戏打闹
追尾前方轿车,酿成事故
以下几点要注意
12岁以下儿童
禁止骑自行车上路
△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马路上逆行骑车
与直行电动自行车相撞
未满16岁儿童禁止
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未满18周岁
不能驾驶摩托车
来源:平安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