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及肉制品犯罪集中打击整治行动,保障辖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全力守护职工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即日起,十二师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对象
全师肉类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肉品销售店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犯罪线索。
(二)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使用鸡肉、猪肉、鸭肉、马肉、骆驼肉等冒充牛、羊、驴肉或者以涂抹香膏、血液、牛羊油等方式加工假劣牛羊肉制品,以调理肉冒充牛羊等原切肉。
(四)使用甲醛等禁用物质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牛羊头、蹄、肚、筋等加工血旺等肉制品,使用敌敌畏、甲醛、吊白块、工业碱、双氧水等禁用制品(浸泡、增重、漂白)等犯罪线索。
(五)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犯罪线索。
(六)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注药肉,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注水肉,以及在屠宰相关环节注药行为等犯罪线索。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私屠滥宰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屠宰等重点场所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
(九)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三、公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
四、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师公安局森林分局
李警官18709911798
五、举报线索说明及要求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类生产加工、销售等犯罪活动及行业“潜规则”。
(二)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时间、地点、类别等,举报违法犯罪事实有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必要的证据。
(三)举报人要实事求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第十二师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
终审: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