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文摘   2024-10-11 14:51   江西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不是要求每个行业部门都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应管理部门一样的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不是要求每个行业部门都对本行业安全工作“全包全管”。要结合第三条“政府监管机制”释义和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规定正确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或安全管理责任时,或者在厘清行业部门管安全职责清单时,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三类不同政府部门,三类政府部门职责不同,各有侧重。
二是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即第三条关于政府监管责任释义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三是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里面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即第三条关于政府监管责任体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职责的释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即第三条关于政府监管责任体制中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释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综上,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或安全管理责任时,或者在厘清行业部门管安全职责清单时,都必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如果本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其他专门部门监管或“三定”方案没有规定某些安全管理事项或监管对象,行业部门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主动包揽监管。不能想当然认为行业部门对本行业安全工作“全包全管”,安全生产管理也需要依法行政。




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尚勇、张勇主编)

第三条

原文: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的规定。

第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释义中有关:第四第2.“政府监管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是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联系十分紧密的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条释义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加强行业、领域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等义务作了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安全生产法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过了变化发展的过程。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当时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规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三定”方案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2014年修改安全生产法,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此后各地方也陆续成立了应急管理厅(局),原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等职能,也相应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适应这一改革需要,此次修改把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本法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能。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综合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是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具体的监管形式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例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民航部门负责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组织调查处理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件,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等。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原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部门,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部门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行业特征,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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