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九禁止
(一)禁止在河床内采石、取土、淘金、挖砂、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渣;
(四)禁止一切破坏河道基流的行为;
(五)禁止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
(六)禁止河中毒鱼、电鱼、网鱼行为;
(七)禁止河道5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行为;
(八)禁止河中游泳;
(九)禁止其他一切威胁河道安全的行为。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设施、维护沿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在河道防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施工临时占用堤防、闸桥、闸涵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和其它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办法所列禁止行为规定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麻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编辑:蔡玉琳
审核:刘相发、黄 安、蔡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