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捕捞不可取,贪图小利吃大亏

政务   2024-11-10 11:37   江西  

案情简要:2024年4月29日下午16时,当事人林某某在信江源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信江源桥头段使用炮仗炸鱼,被紫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9月4日向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审理予以不起诉处理并于2024年9月25日移送玉山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经渔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林某某使用炮仗在信江源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信江源桥头段炸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024年9月25日,玉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林某某在信江源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案发现场水域,被炮仗炸死的军鱼、鲫鱼、石斑鱼等共计32条,约0.7公斤。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当事人系初犯,且没有渔获物,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案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禁捕的重点水域。当事人违反了国家在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的相关法规,在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究其原因,在于非法捕捞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利益,突破法律底线。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措施、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买、不捕、不钓、不食退捕禁捕水域的水产品,争当渔业资源保护的倡导者、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共同参与维护水域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供稿:刘慧英

编辑:乐以军
:姚海馨
编审:黄亚梅
审核:胡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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