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比例由统筹基金承担。
注:1.职工大病保险中,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注:1.对认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
亲爱的市民:
奉新正创建文明城市!请文明用语、诚信经营、礼让行人、公共场所不吸烟、不高空抛物……奉新是我家,文明靠大家!
△更多资讯请下载智慧奉新APP
END
编辑 | 刘镘丽
初审 | 李发良
终审丨徐彬 吴苏
投稿邮箱:721516270@qq.com (欢迎来稿,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