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将在2024年12月31日截止,江西税务针对网友后台提出的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解答。
政策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之前年度填报了两套符合首套贷款利率的房产,需要作废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保留一套住房的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之前年度办理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作废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后,需要更正相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政策规定,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您填写的是同一套住房,请仔细检查2019年度至2024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是否完全一致。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界面,填报记录位置选择查询年度,可查询相应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查看是否有中英文括号格式、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如有,请修改对应年度的合同编号。
若只是某一年度填报错误其他年度均正确的,可以在错误的年度的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如果每次修改的时候,错误弹窗仍然一直出现,说明有两个(含)以上的年度填报存在错误,需要将填报错误的记录作废重填。
不能。政策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提前结清贷款的,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具体操作在“贷款期限(月数)”位置,使用右侧的“快捷计算”选择最后结清贷款具体日期,将原先默认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修正为实际贷款期限,然后再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确认修改。
对于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套住房,由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按照以下操作修改贷款信息:
先修改商转公第一年的贷款方式,将【商业贷款】修改为【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原贷款合同编号,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新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往后的每一年,贷款方式选择【公积金贷款】,填写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温馨提示:如果您错过确认时间,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模板补充填报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