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及拟罚款、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积极报告财产,严惩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林州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林州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逾期未履行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林州法院再次敦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三、逾期仍不履行,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收入情况,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贷款、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依法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下列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但仍不履行义务且拒不到案,拟予罚款、拘留。林州法院严厉敦促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够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义务的,将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拒不归案、继续逃匿躲避执行的,林州法院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林州法院郑重劝诫和告诫失信被执行人,诚信乃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代价。
六、林州法院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与他人经济往来前,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审慎往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林州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联系电话:0372-6162015
林州市人民法院
1
姓名:魏海兵
身份证号:4105211977****801X
执行案号:(2024)豫0581执恢179号
标的:20150元
住址:林州市姚村镇大池村牛家庄自然村94号
2
姓名:林州市科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75854292
住址:林州市合涧镇工业园区
姓名:赵永华(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4105221981****2014
执行案号:(2024)豫0581执恢299号
标的:83963元
住址:林州市长安中路101号院5号楼2单元302号
3
姓名:崔建刚
身份证号:4105211975****8039
执行案号:(2024)豫0581执恢233号
标的:8880元
住址:林州市姚村镇三孝村北孝区140号
4
姓名:林州市姚村镇鑫盛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81MA419DC30W
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柳滩村
姓名:常海义(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4105211971****8075
执行案号:(2024)豫0581执恢278号
标的:27805.23元
住址:林州市姚村镇柳滩村393号
5
姓名:王拴英
身份证号:4105211958****654X
执行案号:(2024)豫0581执3624号
标的:16000元
住址:林州市东岗镇北丁冶村七区48附2号
法官电话:李法官 15837281684
策划:岳颖初 董玉佩 李广
编辑:赵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