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8月11日15时54分许,在东风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郭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师某某驾驶的冀D*A*9*0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2、2024年8月28日5时8分许,在中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宋某驾驶豫E*K*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范某某沿文明大道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走时发生相撞,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
范某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宋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通过以上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非机动车、行人行经交通信号灯路口,要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勿抢灯、闯红灯行驶;二是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不得越线停车,要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注意观察瞭望,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来源|安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