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深圳市气象局下发《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气函〔2024〕40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自工程开工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进行分项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团体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点选取规范》(附件1),在原始记录表上如实填写建筑物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项工程各项现场检测结果,出具分项工程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检测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不得违规出具合格报告。
三、统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样式,上传检测报告、获取检测标识
根据《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样式和检测标识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日常业务服务中统一使用《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样式(附件2),并将检测合格的报告上传至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获取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
四、报送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相关材料
请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如实填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2024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检测合同,已出检测报告或未出检测报告的;(二)在此之前已签订合同,未出检测报告的。填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签订合同时间、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情况(附件4),于2024年12月30日前盖章报送我局(Word电子版同步报送至guoxiaokun@weather.sz.gov.cn)。 (联系人:郭晓坤,电话:0755-88398197)
来源:深圳市气象局网站,附件见网站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