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 许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案
2024年7月31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到兴宁市某速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物流仓库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火灾探测报警器6个品种共134400个、可燃气体探测器2个品种共21200个。经核对该公司开具的快递单据,标明寄货方为刘某。经抽样检验,上述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均不合格。经相关生产厂家、权利人鉴定,上述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经价格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的经营货值合计295.9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该案涉案货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2024年10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11月1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的线索,对梅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三款标有“河源米粉”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河源米粉”地理标志相关授权使用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标有“河源米粉”地理标志的米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12月11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