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答:不能。本案王某主张以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费,因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具有持续性、综合服务性等特点,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小区业主提供持续性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包含提供安保、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及经营管理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服务。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且经业主多次催促仍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就物业服务瑕疵为由要求减少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业主损失,业主也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但不能仅以物业服务瑕疵来对抗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当然,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严重瑕疵,法院裁判时也会根据物业服务瑕疵的严重程度对物业费进行酌减。
问:物业公司是否对小区业主的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答: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负有维修义务,比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电梯公共设施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等场所及设施。本案王某辩称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房屋漏水的墙面进行维修,因物业公司只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负有维修义务,而业主个人房屋的专有部分仍应当由业主自行维修,故法院对王某上述辩称意见未予支持。
法官寄语
物业应以服务为本,莫让业主交钱寒心。
业主遇事依法维权,共创良好安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