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强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行政处罚案

政务   2024-11-20 14:01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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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题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28日,吴忠市利通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对吴忠市利通区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号楼(高层建筑)2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主:强某)。随行检查的物业人员反映,车主强某不听劝阻,多次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公共门厅。监督人员立即通知车主强某到场,当场责令强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拒不配合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督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当事人强某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不理解等质疑,监督人员结合近几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对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和高层住宅建筑认定进行了现场释法。

行政处罚

强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强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处罚。

以案释法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案件。强某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现场释法说明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强某进行了罚款处罚。近几年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导致亡人事故频繁发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整治了一批火灾隐患。同时,呼吁广大居民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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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忠支队全媒体中心
编辑:唐  丽
审核:吴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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