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老年人更须提高警惕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正在街头向路过的老人赠送小礼品,很多老年人把自己的手机递给送小礼品的两名男子操作,行为十分可疑。
分局网安大队和凯旋路派出所拦截下一台可疑车辆,车上坐着的正是群众举报的两名可疑男子。在对这台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车内有简易货架和大量用于街头赠送的小礼品,包括卫生纸、面条、小包等,还有几个回收废旧手机的广告牌。网安民警判断可能是通过这种发放小礼品的方式,专门骗取老年人手机号、个人信息以及网络权限的违法犯罪团伙,遂将二人带回调查。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