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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是一种“洗钱”行为。有人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这种行为被称为“跑分”,从事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往往被称为“跑分人员”。
2022年末,“跑分人员”在张某、戴某夫妻经营的副食品店内刷卡消费时,向二人提出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夫妇二人在明知该卡转移的资金来源不详、隐约察觉该行为不当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仍同意出借POS机帮助“跑分人员”转移资金、套现,并约定每刷卡套现人民币1万元收取100元“好处费”。
套现过程中,张、戴二人分工明确,张某主要负责与昵称“半路出家”的“跑分人员”约定刷卡、套现的时间、金额,戴某则主要负责筹备套现的资金、刷卡等事宜。
因刷卡、套现资金交易频繁,为逃避银行监管,夫妇二人使用副食店营业执照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2部POS机协助“跑分人员”刷卡、套现。
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戴某还联系了自己的兄长,除了借用兄长经营的杂货店及副食店的中国建设银行POS机外,还用其经营的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另外办理了1部中国农业银行POS机用于刷卡、套现。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戴某利用6台POS机套现人民币889.76万元,其中涉案资金达250.35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张、戴二人在明知“跑分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还依旧配合其刷卡、套现,因此该案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张某因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理。
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两名被告人出于“轻松”赚快钱的想法,不仅提供自己名下店铺的POS机,还拉拢亲属提供他人名下店铺的POS机刷卡、套现,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然为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了犯罪帮凶,进而涉嫌犯罪。
在众多电信诈骗的相关普法中,大家熟知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售,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打击最多的犯罪手段。与“帮信罪”不同的是,如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仍按照他人指使将银行卡内资金提现、转移的,该行为就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触犯“掩隐罪”并非是一场无关紧要的“小打小闹”,一旦违法,判刑罚款接踵而至,瞬间让辛苦积攒的人生资本清零、名誉扫地、自由受限、沦为法律严惩的对象,别妄想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实则在信息透明、执法严格的今天,每一次的侥幸心理都是在自掘坟墓,无论是看似诱人的“便宜好物”,还是“朋友托付”的不明财物,只要涉及犯罪所得,一概拒之千里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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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韩昕雨 姜书馨
制图/编辑:侯粲
值班编委:张慧
终审: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