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
日前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相应修改了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和计算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试点的成功经验,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此外,还修改3部行政法规,简化了有关公文书的认证,推进涉外文书流转领域制度型开放。
同时,废止《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4部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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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总理 李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5月9日国务院批准)
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
来 源丨新华社、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