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将
合规经营提升行动的具体要求
进行了归纳整理
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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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数据造假“十不准”:
不准采取虚构经济业务、低收高录资费、虚构交易价格等方式虚增经营业绩。
不准使用虚假发票或编造虚假经济事项变通报销套取资金。
不准串通合作方虚签合同协议、互开发票和结算资金。
不准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和形成任何形式“小金库”。
不准有悖业务实质,将代理性质的业务变通为邮政企业“自营”业务虚增收入规模。
不准人为增加业务环节,开展风险不可控的“两头在外”业务虚增收入规模。
不准开展违反国家政策要求的渠道交易,严禁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做大”收入规模。
不准人为提前、延迟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不准滥用会计政策人为调节经营业绩。
不准发生经营数据造假的其他行为。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虚增业务收入。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弥补资费价差。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营销维护客户。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赔偿客户损失。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筹集劳务报酬。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谋取个人私利。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重新分配奖励。
不准通过薪酬二次分配用于其他用途。
业务外包“十四不准”:
不准在核心业务环节实施业务外包。
不准在自有资源挖潜不够的情况下实施外包。
不准超出业务外包费用预算额度或者擅自变更费用用途且未履行相应审批流程进行外包。
不准超出规定限价确定外包单价。
不准未制定外包实施方案,外包实施方案缺少质量、时限、效率等标准规范,或外包实施方案未经审批开展外包。
不准与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外包商建立业务外包关系。
不准在未经采购或应集采未集采的情况下,新签或续签外包合同。
不准未按采购结果签订外包合同。
不准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不准违规允许转包或分包。
不准违规修改业务外包标准合同文本。
不准未对外包业务量进行核实、未组织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即申请或审批同意支付外包费。
不准未签订合同或未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外包费。
不准按岗位数量和员工数量结算外包费用。
寄递业务“七不准”:
不准“高收低录,私吞资费”,向客户收取的资费、包装费、保价费等,不录入或少录入收寄系统,擅自截留营收款。
不准“个人收款,潜藏私吞”,通过使用员工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向客户收取资费套取资金。
不准“偷逃重量,计泡违规”,少录邮件重量,不执行计泡规定,故意少录资费,赚取邮费差价。
不准“变更产品,删改信息”,向客户收取高资费产品费用后,私自变换为低资费产品收寄;违规删除、修改邮件收寄信息或者故意不录邮件收寄信息,私吞邮费。
不准“违规打折,收受回扣”,通过私领优惠券违规套取散户邮件资费差价;违规帮助客户获取较低资费折扣,串通客户从中收受回扣。
不准“倒卖邮件,赚取差价”,将邮件低价倒卖给第三方交寄,赚取差价,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坚持“自查自纠从宽,增量违规从严”原则,对违规问题“零容忍、用重典、出重拳”,建立“不敢违”的威慑机制。坚持违规必处理,但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后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问责的,除涉嫌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外,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集团公司监督检查发现的和提升行动期间新发生的违规问题,从重或加重处理。集团公司现行相关制度对同一种违规行为处理幅度不一致的,按照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严肃追究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机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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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细
来源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中国邮政报
实习编辑 | 简雪倩
编辑 | 张晨昱
校对 | 刘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