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情感   2024-11-12 20:01   陕西  

来源:争议解决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债务处理的重要原则,即“共债共签”,强调了须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或确认的债务方被视为共同债务,特别是那些因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开支。这表明,债务若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要么是双方共同签字认可,要么是一方事后承认,又或者是直接服务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
在讨论的案例中,满某某与王某某正处在离婚程序的冷静阶段,双方财务独立,无大额资金往来记录。原告任某提出对满某某的债权主张,但却没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这笔债务与维持满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的家庭生活有关。因此,法庭无法将这项债务认定为满某某和王某某的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经过法庭的详细审理,确认了原告任某与被告满某某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中涉及的借款金额为270,000元,该笔借款的事实明确,证据链完整。然而,满某某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基于此,法庭裁决满某某有责任向任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其利息。
至于此债务是否应被视作满某某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共同债务,法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法庭注意到,满某某与王某某在借款行为发生前已启动了离婚程序,表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此外,借款之后,二人之间的财务往来并未显示出与该笔借款相关的重大交易,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这笔借款被用于维持或改善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原告任某未能呈交任何证据表明王某某知晓借款情况,或者王某某有意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鉴于上述理由,法庭断定,这笔270,000元的债务不属于满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最终的判决结果为:被告满某某被要求在判决正式生效的十天内,向原告任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至于原告对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故予以驳回。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于个人借贷责任的严格界定,同时也强调了在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的严谨标准和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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