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的财产未被执行前,满足这一条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政务   2024-11-15 12:44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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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陈鸣鹤

编者按: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尚未处置,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江油某某钙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一般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入库编号:2024-17-5-202-008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参与分配 一般保证 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四川某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与成都某某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钙制公司)、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棉法院),石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钙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化工公司货款1043825元;二、被告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油某某钙业公司(以下简称钙业公司)与钙制公司、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油法院),江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钙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钙业公司支付货款1174700元,并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钙业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阳某某在对被告钙制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上述货款及违约损失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钙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钙业公司向江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石棉法院首查封了阳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产,并对该房产启动评估拍卖措施。2019年7月23日,江油法院向石棉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石棉法院协助执行:参与分配拍卖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房屋的标的款。2019年11月8日,石棉法院回函江油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钙制公司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阳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同意钙业公司参与分配。钙业公司对未同意其参与分配不服,向石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参与分配拍卖房产的处置价款。
石棉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川1824执异2号执行裁定:异议人钙业公司的异议成立。化工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川18执复19号执行裁定:驳回化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石棉法院(2021)川1824执异2号异议裁定。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为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江油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阳某某对钙制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已查明的钙制公司的财产情况为两台机器设备和一辆报废的车辆,虽然上述财产尚未处置,但其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钙制公司的债务。所以,阳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次,石棉法院处置的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产,其价值不足于清偿阳某某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之规定,钙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阳某某执行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5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执行异议: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4执异2号执行裁定(2021年5月6日)
执行复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8执复19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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