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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阳和小志(均系化名)是衡南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
2020年9月22日上午,两人乘坐同一校车去学校途中,因互称对方绰号发生口角。到达学校进教室时,小志堵住教室的门不让小阳进去,双方发生推诿。后双方又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小阳倒地,小志用身体压了小阳左腿,导致小阳左腿受伤。
后经同学告诉老师,老师到达教室后报告了校领导,并将小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小阳住院45天,前后花费医疗费35489.34元,小志父母垫付了医药费9000元,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25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小阳的父母向小志父母及某学校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573.94元,但双方都不愿承担,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二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经法院认定,小阳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56562.34元。据此,小志应赔偿小阳损失的60%即93937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元,尚应支付84937元。被告某学校应赔偿小阳损失的30%即46969元,扣除已垫付的25000元,尚应支付21969元。小阳自负10%即15656.34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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