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停引发交通事故,同样需要担责!

民生   2024-11-05 17:46   河南  




车辆乱停让人糟心

不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由此也给自身惹上祸



如果在驾驶过程中
因路边违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 情 回 顾  


孙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农忙时节用来运输瓜果,平时为了方便使用,经常停放于自家门口的马路边。2024年7月19日凌晨3时,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不慎撞上孙某货车的右后方,导致王某出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54,597.25元。


  法 院 审 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827,670.5元。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案涉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王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孙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对交强险范围内的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审理中,孙某向法庭提供的事发时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路段光线良好,路面平坦,被告车辆停放道路一侧,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可顺利通过。结合王某家属与孙某的当庭陈述,孙某长期将案涉车辆停放在自家门口未规划泊车位置的道路上,王某家属表示王某经常在后半夜拉泔水经过该路段,对该路段路况理应较为熟悉,王某应对孙某停靠路边的车辆具有一定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9月29日,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认定王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数额后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孙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家属180,423元,剩余损失根据过错程度并扣除前期已支付王某家属的20,000元,孙某最终应赔偿王某家属的数额为289,872.5元。日前,判决已生效。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法停车需谨慎,发生事故要担责。本案中,案发路段属于村道,路边未规划停车泊位,孙某虽未驾驶车辆,但其车辆停放时占用了车道,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虽然车子处于静止状态,但仍应对事故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孙某作为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其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这也是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首要功能。在此,提醒各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停”就等于“危停”,切记道路安全,及时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同时注意保险到期时间,不要让侥幸心理害人害己。



来源:灵宝法院

编辑:吕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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