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举行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
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0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联合市公安部门捣毁了邹某窝点。经查,邹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白酒销售,现场查获几个品牌白酒10000余瓶,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非法从事白酒销售,白酒货值金额共计90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23日,邹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被移送至公安部门查处。
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车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的两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整车示意图不相符,均在座椅下面有蓄电池安装位置,且在脚踏板下面扩展了蓄电池安装槽,现场两款车型均标有CCC认证标识,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两款电动自行车改装后的CCC认证。
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客户手中购进了上述两款各2辆共计4辆电动自行车,购进价分别为1970、1960元/辆;各销售了1辆,销售价分别为2260、2280元/辆。涉案货值金额为9080元,违法所得6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
2024年9月26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0元、罚款12712元的行政处罚。
三、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叉车1台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该台叉车于2021年4月2日购进后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即投入使用,直至2024年3月6日,仍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
2024年5月7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经查,该台电梯上次检测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而直至检查当日上述设备未经定期检验仍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
2024年3月20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仙女湖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台家用燃气灶(单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8.1“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购销票据、台账等资料。当事人共购进5台,库存2台,追回销售的3台,未产生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
2024年6月18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5台、罚款525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渝水郑家三路418号5栋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库存508双。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某品牌及其授权单位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注册商标某品牌近似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并使其流入市场。当事人在2024年4月23日,共生产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权的鞋子950双,已销售442双,库存508双,成本价26元/双,销售单价30元/双,违法经营额28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2024年8月5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鞋子508双、罚款6.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新型环保建材厂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烧结煤矸石多孔砖案
2024年6月4日,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烧结煤矸石多孔砖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密度等级项目不符合GB/T 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烧结煤矸石多孔砖共生产了50000块,已全部销售,生产成本价是0.33元/块,销售价是0.37元/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185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2024年9月10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缠绕增强管案
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渝水区罗坊污水处理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运营项目检查时,对该项目使用的MUHDPE缠绕增强管A型进行抽样,并委托对该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管材为当事人从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8米,购进单价是155元/米。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管材单价是170元/米;该批次不合格品MUHDPE缠绕增强管货值金额35360元,违法所得为3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2024年4月9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缠绕增强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12万元、罚款7.07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解放东路某钢材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开展监督抽检。经湖北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干粉剂量不符合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标准要求,所检项目中灭火剂充装量检查不合格。经查,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MFZ/ABC4)采购了50具,进货价34.5元,销售了45具(已全部召回),销售均价45元,库存还剩5具。执法人员对现场未销售和召回的45具手提式MFZ/ABC4型干粉灭火器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2024年7月11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8具、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长青北路某母婴用品店未经审查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号“某母婴(北湖店)”销售的商品“中华多宝牌靓丽妈咪胶囊”发布有“补血止血、养颜美容、增强体质、延缓衰老、调经安胎,改善肌肤暗沉、衰老、萎黄、怕冷怕热、贫血、耳鸣、脱发、白发、痛经、头疼、失眠健忘”等广告宣传内容。该商品为修正品牌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769),保健功能为具有改善营养性贫血、美容(保持皮肤水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2024年9月23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