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所有公民和组织都有依法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应依法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对于“未批未建、批而未建、建而未验”等违法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近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了一起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违法案件,现将该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新余市**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未履行法定义务修建防空地下室。经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项目经审批应建面积为3715.464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未建,违法事实清楚。
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程序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所在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